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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诺泰: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3:58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委托理财业务管
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 ”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子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理财
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稳健、科学决策、
防范风险 ”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
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严格按照《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五条 委托理财应当在批准的额度和投资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额度内
的资金可循环使用,委托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经审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不得自行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职能部门与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安排年度或阶段性理财计划,对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等进行分析。
  (二)对受托方资信状况、盈利能力等进行判断。
  (三)负责具体办理理财业务的开户、资金划拨、账务处理及台账登记,
并确保证据资料(协议、合同、凭证等)的完整归档。
  (四)负责配合证券部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实施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交易金额判断审批层级,组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二)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三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监控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合格专业
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须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岗位分离原则: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应
当相互独立,资金由财务部门指派专人管理,严禁个人名义调动理财资金。
  第十二条 禁止从公司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
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相关人员应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
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如涉及本金严重亏
损、理财机构倒闭等),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裁报告,必
要时由公司总裁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公司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开展情况进行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审批决策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委托理财业务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审批。董事会或股东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经营
管理层或具体部门在审批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可对未来十二个月的委托理财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
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公司市值的比例,作为履行决策程序的依据。审批权限如下:
  (一)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例在50%(不含)
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例在50%(含)以
上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相关审批程序需按照《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执行。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公司已就委托理财
事项按照审批层级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
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
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未按公司规定流程进行交易或
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之星

202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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