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公司规模、业绩相匹配,同时
兼顾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
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健康
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六条 运营中心、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应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利润
总额等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以
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执行标准: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
定,按季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不享受公司中长期激励。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依照其与公司签
署的劳动合同、具体任职岗位、承担的职责与风险、绩效考核结果
等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与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任
职岗位、承担的职责与风险、绩效考核结果等领取薪酬。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运营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公司亦
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如有)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
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年度经营目
标完成情况、履职合规性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国家或者公司约定的其他应扣款项等个人承担部分后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行业市场水平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同等岗位或者所在地区薪资水平:通过市场薪
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同等岗位或者所在地区的
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发展规模和效益状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四)个人职位或职责调整。
第十六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
案后,公司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
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第十八条 激励的主要原则是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
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
第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根据
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确定。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暂停或终止其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
行政处罚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公开认定为不适当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离开本职岗位或者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
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情
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
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
或者部分追回。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若发现其在职期间的
行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追索情形,公司仍保留追索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