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元道通信”“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 10 号院 6 号楼 6 层 605-3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保荐代表人 潘建忠、乔军文
联系电话 010-8555637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139.SZ
注册资本 12,158.08 万元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长春中路 1555 号高新
注册地址
万科大厦 16F
主要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智创谷中心 2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晋
实际控制人 李晋
董事会秘书 胡今怡
联系电话 0311-6736592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6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7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
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保荐业务相关要求履行了
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公司于2025年7月因涉嫌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数据存
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关注立案调
查的后续进展及可能对前期信息披露、财务数据等事项的潜在影响。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
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查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
字 03720253016 号),因公司涉嫌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等
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
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
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保荐机构已在持续督导期间督促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立案调查进展。
(二)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
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公司因业务管理方面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未能及时与客户结算并收回应收款项,注册会计师无法对两年以上应收款
项账面价值及其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
段的审计报告,强调公司在与客户业务执行管理中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未
能及时与客户进行结算并催收应收款项,致使长账龄未结算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存在不确定性。
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1)公司2024年度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未能及时与客户结算并收回应收款项,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两年以上应收
款项账面价值及其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发表了保留意见。该等内部控制缺陷持
续存在,注册会计师仍无法就上述事项对2025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取得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因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注册会计师无法
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同时,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强调公司在与客户业
务执行管理中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致使长账龄未结算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存在
不确定性。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账户冻结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区域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原计划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
意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
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一步延长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 29,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归还闲置
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募集资金延期 6 个月。截至 2025 年末,公司已使用 29,000 万元募集资金(含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因公司被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向公司下发了《冻结决
定书》(〔2026〕11 号),公司 2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资金及其孳息被冻
结,实际冻结金额合计 9,042,908.12 元(截至 2026 年 2 月 4 日,不含后续孳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冻结尚未解除。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进展、账户冻结状态,督促公司合规
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
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公司于2025年7月因涉嫌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关注立案调查的后续进展及可
能对前期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产生的影响。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除前文“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
况”所述的公司被立案调查、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等事
项外,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对于重大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
构沟通,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
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
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
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元道通信的持续督导期间,除公司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外,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
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关注立案调查的最
终结果可能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产生的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本次证券发行
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对于
募集资金账户冻结事项,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
集资金专户仍处于冻结状态,保荐机构将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等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潘建忠 乔军文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