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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海纳: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2: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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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水海纳)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作废部分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天津·成都·南京·长沙·长春·珠海·海口·昆明·沈阳·石家庄·郑州
              香港·南昌·杭州·济南·福州·合肥·西安·大连·武汉·太原·贵阳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
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
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
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相关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
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
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依据公司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监事会(如有)和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及相关公告文件,公司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已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内容
  依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5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已离职以及1名激励对象所属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该等激励
对象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合计10.5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同时,因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业绩
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的53.1万股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合计作废63.6万股限制性股票。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已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德源
经办律师:
         顾明珠            翟依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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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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