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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2:02:33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
  (三)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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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的,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
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在收
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
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第六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
依法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
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
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
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本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1、董事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2、董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3、董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补偿的合理数额应综合考虑董事剩余任期、其过往履职情况、公司经营状况、
聘任合同的约定等因素确定。若聘任合同未作约定,可参考该董事离职前一年度
薪酬总额乘以剩余任期年限(不足一年按比例折算)的方式作为计算基础。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移交其
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
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签署《离职
交接确认书》。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
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其
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的关系
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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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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