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正元智慧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递交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及独立董
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
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
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
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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