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豪威集成电
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威集团”或“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相关规定,对豪威集团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韦尔转债”)回售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韦尔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4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2,44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人民币1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24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8,716.10万元。上
述资金于2021年1月4日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003号”验资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4号”文同意,公司244,000万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1年1月2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韦尔
转债”,债券代码“113616”。
二、回售条款及回售价格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的约定,“韦尔转债”有条件回售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
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
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二)有条件回售触发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4月27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
当期转股价格的70%,且“韦尔转债”已进入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募集说
明书》约定,“韦尔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三)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韦尔转债”第六年的票面利率2.00%,
计算天数为131天(自2025年12月28日至2026年5月7日),利息为100×2.00%×
三、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韦尔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韦尔转债”持有人
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3616”,转债简称为“韦尔转债”。行使回售权的
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
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
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
(四)回售价格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韦尔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6年5月19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
“韦尔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韦
尔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
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韦尔
转债”将停止交易。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韦尔转债”回售有关事项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
相关约定,保荐人对本次“韦尔转债”回售有关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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