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
事薪酬管理,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中煤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全部在职成员,包括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等。
第三条 董事薪酬坚持以公司规模和效益为基础,与公司经营业
绩和个人履职表现相匹配,与市场水平相适应,保障公司健康稳定
发展,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薪酬方案,
包括薪酬构成、薪酬标准、发放方式等内容;负责对董事开展考核
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薪酬兑现。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
事薪酬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考
核评价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并按规定进行披露。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
价或者讨论其薪酬事项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八条 董事在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以其
本人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基础,按照公司相关薪酬
制度执行。
第九条 董事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取薪酬的,不再另行
领取薪酬。
第十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
薪酬标准和发放方式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或者因
工作需要发生职务、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发放薪酬。
第十二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
分或处罚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扣减、
停止发放、追索薪酬的处罚议案,并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办法的规定与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
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