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
管理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晋能控股
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
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二)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
益同向联动机制,“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四)坚持“薪随效动、
薪随岗动”的原则;(五)工资分配要突出向生产一线操作
岗位、艰苦岗位和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倾斜的原则;(六)
坚持自主分配与宏观管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聘任关系
的全体员工。其中,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管理适用本制度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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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按照“效益增工
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采取“上下结合、
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和申报工作。
第五条 公司自主进行工资分配,采用“月度自主支付、
季度累计结算、即时监控预警、年终总清算”的管控模式。
第六条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经济效益
情况和人力资源配置要求,结合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实
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
案的具体编制、决定、调整及清算程序,应严格按照公司《工
资总额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薪酬体系
第七条 公司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年薪制、协议
工资制等为补充的薪酬制度。
第八条 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分
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的保险福利待遇。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经理层成员的具体薪酬还应
符合公司与经理层成员签订的《契约经营目标责任书》执行
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可依法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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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激励方案,具体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除津贴
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年度津贴金额由股东
会决定。
第十一条 经公司批准面向社会市场化招聘的或具有行
业特性完全按市场化管理的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制。
第十二条 其他员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在公司内
执行统一的岗位设置和岗位系数。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三条 基本年薪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
确定,月度基薪按上年度核定的基本年薪标准的 1/12 ,按月
固定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
以发放。
第十五条 绩效年薪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月度绩效薪按月度基薪标准的 50%预发;剩余当年度绩效薪酬
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完成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
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任期激励收入按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次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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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月发放。
第五章 薪酬止付及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
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
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
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
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现行有效的薪酬管理、工资总额等具体
办法及细则,其内容与本制度及上位法不冲突的,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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