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审字[2026]100Z4405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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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审字[2026]100Z4405 号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
们审计了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巨丰公司”)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
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新巨
丰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新巨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由于新巨丰公司及子公司纷美包装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纷美包装)无法取得 Greatview Holdings International Limited
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 GHIL 集团)的财务报表及原始记录,使得我们对新巨丰公
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审计范围受限,导致我们对新巨丰
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
对此,新巨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通过纷美包装全资子公司 Greatview
Holdings Limited ,依据其作为持有 GHIL 集团 49%股权的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向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交申请,要求 GHIL 集团提供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财年的财务报表及原始记录。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申请尚在审理中,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新巨丰公司容诚审字[2026]100Z4405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李成林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杨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