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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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重
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依法披露。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
事务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
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合称“所属机构”)的负责
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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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
派驻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
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
包括:
(一)负责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
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认可。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二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子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子公司拟召开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
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机构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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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本
制度所指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计算中涉
及所属机构的,以公司最终合计所持所属机构的持股比例计算。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决策
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或所属机构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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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担保除外);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
定执行。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不包括公司与所属机构之间或各所属机构之间发生
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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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也应
在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汇集后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及时进行披露,已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结果。
(六)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七)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信托;
(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按合并报表计)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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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成果(按合并报表计)产生重大影响;
表计)产生重大影响;
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按合并报表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4)期末净资产为负。
(九)重大风险事项(指按合并报表计,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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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清偿;
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
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事处罚;
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十)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
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
于当日给予回函;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收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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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
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签署意向协议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并持续
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
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事务部。
第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
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
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
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机构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预报本部门负责
范围内或所属机构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信息:
(一)部门或所属机构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
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机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机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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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重大事项,
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
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事项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事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
序审核并作披露。如该重大事项信息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
公司董事会汇报,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没
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董事长
报告。董事长负责安排人员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
以披露。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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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事项信息的报告义务的人员询问、
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
有关事实,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未公开重大事项信息的保密
第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
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
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
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证券事务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负责
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
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
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所属机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
或本机构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机构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
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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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及所属机构重大
事项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重要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督导责任,应持续
督促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机构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
培训,以保证公司及所属机构内部重大事项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
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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