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
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
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但
不限于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本制度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提供
相应服务的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内控顾问、财务顾问、行业
顾问、财经公关公司、印刷商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境内下属各企业(包括子公
司、分公司)。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
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
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
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 应
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
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
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
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向
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八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
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
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
法规及本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
义务和责任。
公司应当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及档案管理
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的
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
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时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公司应当要求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
市相关活动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存放
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
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
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
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
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
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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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