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333 公司简称:长春燃气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
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
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
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
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
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
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是 √否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
的因素。
√是 □否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延吉)有限公司、长春燃气(珲春)有限公司、长春燃气(德惠)有限公司、长春燃气(双阳)有限
公司、长春西部燃气有限公司、长春朝阳燃气有限公司、长春城燃市政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等。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80.26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 67.15
比
天然气采购、输配、销售、燃气设施安装维护;燃气设备及炉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燃气供热入
网业务及服务。
燃气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燃气销售、燃气设施安装。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是 √否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
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错报金额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5% 营业收入总额的 1%≤错报 错 报 < 营 业 收 入 总 额的
(错报≥资产总额的 <营业收入中的 5%(资产 1%(错报<资产总额的
总额的 10‰)
说明:
确认错报指标1和2,错报指标1是指潜在错报金额合计除以被检查单位当期营业收入与期末资产孰
高值。错报指标2指潜在错报金额合计除以股份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确认影响会计报表缺陷等级:一般
缺陷为错报指标1≥1%,且错报指标2<2.5‰;重要缺陷:2.5‰≤错报指标2<5‰;重大缺陷:错报指
标2≥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的任何程度的舞弊;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
制
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控制环境无效;影响收益趋势的缺陷;
影响关联交易总额超过股东批准的关联交易额度的缺陷;审计师发现的、未被识
别的当期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
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
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
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金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2000 1000 万元≤直接财产损失 50 万元≤直接财产损失金
额 万元 金额<2000 万元 额<1000 万元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负面影响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 负面影响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 负面影响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
面影响。
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说明:
有以下情况的直接视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1)违反法律、法规较严重; (2)
除政策性亏损原因外,公司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3)重要业务缺乏控制制度或制度系统
性失效;(4)并购重组失败,或新扩充下属单位经营难以为继;(5)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
乱;
(6)公司管理层人员纷纷离开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7)被媒体频频曝光负面新闻;(8)内部
控制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无
缺陷
□是 √否
缺陷
□是 √否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无
大缺陷
□是 √否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董 事 长 ( 已 经 董 事 会 授 权 ): 董志宇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