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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华新材: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3:19:24

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0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公司不存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未
分配利润为 806,098,591.15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35,566,667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3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58,293,666.81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讨论,独立董事认为:该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有
助于增强股东回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与证监会
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分红的政策引导。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的方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
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三)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
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
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
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
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但不限于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召开论证会或者业绩说明会、电话、传真、邮件等
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留
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
分配方案。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作出了
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
重要承诺”。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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