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69 证券简称:普昂医疗 公告编号:2026-038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履行回报
股东义务,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收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
标及流动资金需求,在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北京证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制定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83,760,947.93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11,453,275.19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52,914,00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1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26,986,14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
审议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5)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
元。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
实合理因素后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
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方案中说明采取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因。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
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发展,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情况
拟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小股东征集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
股东会的权利。
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
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时,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
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
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普昂(杭
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同时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披露的《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发行人
基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之“(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及承诺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规划及
承诺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