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2026)JTN(XA)意字第 FY0423102 号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 11 号永威时代中心 27 层 710065
电话:029-8112 9966 传真:029-8112 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1-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2026)JTN(XA)意字第 FY0423102 号
致: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 8 幢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嘉欣律师、张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深股通网络投票实施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目的;
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中进行披露;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
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
载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的详细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的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资料》一并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券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
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4-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七届董事会的成立合法,
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决议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6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78,711,998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1.0529%。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2,102,867,3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13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66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5,844,6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97%。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外,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本所律师
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
-5-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果合并统计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271,360,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0.01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9,493,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94%;反对 7,033,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06%;弃权 317,7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1%。
表决结果:同意 2,271,381,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9,514,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85%;反对 6,935,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3%;弃权 394,98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156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1%。
表决结果:同意 2,270,707,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840,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13%;反对 7,848,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99%;弃权 156,0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756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
表决结果:同意 2,270,580,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0.01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712,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152%;反对 7,862,6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61%;弃权 269,2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856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7%。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1,759,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0.01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9,892,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353%;反对 6,641,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76%;弃权 310,9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206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1%。
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434,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12,3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7-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0.01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84,566,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627%;反对 41,965,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996%;弃权 312,3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2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7%。
表决结果:同意 627,305,4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09%;反
对 6,761,29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59%;弃权 274,324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80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808,99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990%;反对 6,761,29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3.8450%;弃权
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1,813,171,61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30%;
反对 6,783,76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7%;弃权 260,15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93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9,800,69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8948%;反对 6,783,76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2.9905%;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168,727,09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524%;反
对 6,783,79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3.8578%;弃权 333,724 股(其中,
-8-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90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727,09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524%;反对 6,783,79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3.8578%;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2,271,520,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0.01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9,652,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97%;反对 6,742,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22%;弃权 449,5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906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2%。
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6,779,18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79%;反
对 7,272,49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65%;弃权 289,40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60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282,71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6997%;反对 7,272,49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4.1358%;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2,271,231,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0.01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9,364,4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25%;反对 7,110,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44%;弃权 369,9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0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1%。
表决结果:同意 2,271,706,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0.0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9,838,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16%;反对 6,641,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78%;弃权 364,2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7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6%。
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提请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议案 7 和议案 9 涉及
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单独计票并
单独披露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票数通过。
此外,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等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 10 -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