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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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110号
致: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路智控”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就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北路智控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一)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实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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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其他有关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五)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
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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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涉及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针对本期员
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公司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如下:
划充分征求了公司职工代表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对以
上事项出具了合规性说明,监事会对以上事项进行了核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所持有的 1,422,250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非交易过户至“南
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过户股数数量占公司当
前股本总额的 1.08%,过户价格为 18.18 元/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同意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2026 年度、2027 年度公司层面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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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考核目标及其他部分条款,并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相应内容。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调整除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外,已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规
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内容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的决议等相关文件,公司拟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
内容如下:
数年度由“2024 年度”改为“2025 年度”,同时调整增长率指标,调整内容前
后对比如下:
解锁安 对应考
调整前——考核目标 调整后——考核目标
排 核年度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一个 2025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2025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解锁期 15% 15%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二个 2026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2026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解锁期 32% 15%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三个 2027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2027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解锁期 52% 32%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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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东会”,不再设有监事会及监事职务,故本次调整同步修改、删除《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表述。
除上述调整外,《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规
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已按照《指
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
相关规定;
(三)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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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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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成宝 聂梦龙
丁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