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上述人员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
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
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对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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