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2025 年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蒙电”、
“上市公司”或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对华能蒙电 2025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
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以监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华能财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运作,该协议有效期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甲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在华能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华能财务
公司向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提供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委托
贷款、票据承兑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服务。
(1)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或等值外币;
(2)每日最高信贷业务余额预计不超过 3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包括贷
款、票据承兑及其他信贷业务;
(3)每年度票据贴现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4)每年度金融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 600 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
票据承兑等其他金融服务的手续费。
(1)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控制的其他主体在华能财务公司办理金融服
务业务时,华能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控制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条件
应是按照正常商业条款提供的条件。
(2)存款方面,华能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条件应不低于“五大”国有商业
银行同类型存款利率。
(3)贷款及票据贴现方面,华能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控制
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条件应以 LPR 为基础利率,在同等业务条件下, 不高于“五
大”国有商业银行同档次贷款或票据贴现利率。
(4)其他金融服务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票据承兑等其他金融
服务。华能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控制的其他主体提供其他金融服
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不高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同类型服务价格水平。
(5)华能财务公司应依照协议所载定价原则,双方另行签订的必要的书面
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及时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控制的其他主体支付有
关存款利息、提供有关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
易额度、定价原则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 5.55 亿元1,贷款余额
未发生因集团财务公司头寸不足延迟付款等情况。
三、风险控制指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公司制定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充分考虑了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相关风险,并针对风险制定了应急处置措
施。
公司通过核查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及定期财务报表,
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内蒙古蒙
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公司通过查验集团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以及定期财
务报表,对华能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控、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并
披露出具了《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公告》。
四、核查结论
经核查,国泰海通认为: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
对服务期限、交易类型、交易额度、定价原则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
条款完备;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类型、交易额度、定价
原则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
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上市公司关于《金
融服务协议》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
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存款余额包括存放在华能财务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华能财务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
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2025 年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
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 靓 张 维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