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上
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真兰仪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真
兰仪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近年来,公司相关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明显,为了降低前述价格波动对公
司运营造成的潜在风险,减少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主营
业务的持续增长,增强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公司拟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利用自有资
金进行不以投机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 交易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预计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投入保证金不
超过 400 万元人民币,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拟开展套期
保值业务的合约价值不超过 4,000 万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将不超过已
审议额度。该额度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交易方式
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场所仅限于境内合法运营的期
货交易所,交易工具为期货,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直接关系的
原材料和产品的期货品种。
(四)交易期限
本次年度董事会到下次年度董事会。
(五)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但同时也会存
在一定风险,具体如下:
易损失。
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体系不完善造成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败的可能,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
而带来相应风险。
和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期货市场发生剧烈变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应对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拟采取的相应风
险控制措施如下:
原则、审批权限、组织机构及职责、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制度、信息
隔离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公司将严格按照《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
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
险管理及防范意识;
风险,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执行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
查。
三、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
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套期保
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
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相匹配,充分利用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经营活动中
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助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鉴于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具有一定的风险,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
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和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
范措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日
常经营需求相匹配,有助于对冲经营活动中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交易具有必要性;公司已就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基于经营及业务需要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公司
内控程序健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降低原
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已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为公司从事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和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同
时,公司出具的《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为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依据;本次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产品
成本,防范和化解由原材料价格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
成的产品成本波动;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出具同意意见,
并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已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不以投机为目的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有助于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或降低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经营造成的潜在风险,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业青 邢耀华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