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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利: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李文峰已离任)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7:30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李文峰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始终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参与公司决策,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及规范运作,维护中小股东的合
法利益。本人已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任期届满离任,现将本人 2025 年任职期间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于 1973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山东大学经济学
硕士,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本人曾任山东金融资产交易
中心党委书记、董事长;山东洪泰新动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洪泰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合伙人;青岛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洪泰基金合伙人等
职务,现任山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省基金业协会会长;山
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2019 年 8 月至 2025 年 8 月
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
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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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于各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本人进行了事先审议并从专业角度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意见。本人充分发表了自
      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本人出席公
      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应出席董   现场出席董    以通讯表决方式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
姓名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参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会次数
李文峰     2      0         2        无      无           否           1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员会会议、1 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
      缺席的情况发生,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审议了包括《关于
      公司 2025 年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的议案》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等多项议案,
      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内
      部控制、战略规划等诸多事项,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业务开展情况,2025 年任职期间,共召开 1 次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根据
      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本人对关联交易的背景、目的和影响以及定价依据等情况
      做了深入了解,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
      况、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相关议案投了赞成票,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有关规定,勤勉尽责、认真履职,积极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独立、审慎行使表决权,对 2025 年内出席会议的全部议案均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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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票。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及核查;
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
就年度报告现场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同时就审计结论、
关注事项等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听取了会计师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事项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合法。及时督促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积极助推
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
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选聘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经
验,公司提名委员会依法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合适人选,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进行审议,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任职人员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况。
  公司已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评体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按照公司相关考核制度综合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以此确认和发
放年度绩效奖金。
  (七)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
职的要求,2025 年任职期间,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0 个工作日。在报告期内,
本人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
的管理层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同时在相关人员的陪同下,深入生产与业务
一线,全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执
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2025 年,本人赴公司临沭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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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考察调研,了解公司近期经营情况、
原材料价格走势情况及新项目经营情况。松滋新材料公司开工率基本达到设计产
能,减亏效果明显,但公司面临初期生产工艺的不稳定、环保政策影响、运营管
理、原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影响项目盈利的稳定性。所以,公司需要优化生产
流程,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生产效率,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同时加强采购管
理,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争取更有利的采购价格和付款条件,减
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成本的影响。在安全环保方面,公司应合理安排资金投
入,确保安全设备、安全培训、安全宣传等方面的费用充分覆盖,保证安全环保
设施的建设、环境治理和污染设施的投入。本人以上建议被公司管理层采纳。
  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及时报送会议
资料给董事们审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勤勉尽责地向
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提出的
问题,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八)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会,与公司高管一起对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同时利用出席公司股东
会的机会,与参会的中小股东就其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交流与探讨。在对董事会
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审议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 年度预计发生日常
关联交易 11,600.00 万元,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符合公司经营
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
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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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在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审议了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
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
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翔实,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现金分红情况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与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与公
司经营业绩相匹配。国家着眼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规范和完善了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公司要根据相关要求,在考虑公司发展的前提下,确保现金分红方案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推动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的情况
会的监督职能整合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旨在通过专业化监督机构提升公司
治理效率。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忠诚地执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决策过程,逐一审查审
议全部议案,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客观地提出本人的观点,谨慎地使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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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票权,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建议公司未来持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
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五、其他工作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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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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