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江苏利柏
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丁晟先生、乐
进治先生及吴逸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丁晟先生、乐进治先生及吴逸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
关自查文件等内容,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
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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