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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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
伍志旭律师、杨杰群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等媒体刊登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9:30 在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
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
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文学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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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77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1,128,676,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57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东共1,37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2,987,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制定<云南白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以及《关于确认公司董监事人员2025年薪酬情况的议案》共计五项议案,并以现
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已对关联交易议案回
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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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伍志旭
承办律师:
杨杰群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