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6-023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1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90,183,479.00 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24,879,634.77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98,660,643 股,根据扣除回
购专户 851,000 股后的 97,809,643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4,890,482.15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
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 10,004,448.80 元)共计 17,464,835.74
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158.41%,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目标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
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
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
的意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分配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
行完毕。
六、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