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国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6年4月23日
公告日期:2026年4月20日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宝国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规定编制,华宝国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
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华宝国证石油天然气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6年3月19日发布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华宝国
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华宝国证
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华宝国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 基金概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
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
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
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期为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4月10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6年3月25
日至2026年4月10日。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自2026年3月25日起公开募集,截至2026年4月10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246,303,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46,303,000.00份;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5,536.42元人民币,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24,711.00份。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户数为1,52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由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共计246,327,711.00份。本次募集所有认购确认资金将于2026年4月1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华宝国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
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宝国
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
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6年4月15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的二级市场交易。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
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交易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527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二)场内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本基金份额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62,811,380.00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25.4991%;个人投资
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183,516,331.00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74.5009%。
(三)截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占场内总份额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比例(%)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8,666.00 8.12
万能-个险万能
上海文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00,194.00 4.06
基金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 6,000,116.00 2.44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 5,000,583.00 2.03
募证券投资基金
铸锋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5,000,097.00 2.03
金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总经理:向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334472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0%的股份。
公司下设部门包括: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权益投资部、可持续发展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混合资产
部、量化投资部、指数研发投资部、国际业务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养老金部、资产管理业务部、专户
投资部、合规审计部、风险管理部、产品战略部、银行渠道销售部、机构销售部、券商展业部、海外展
业部、营销管理部、营销策划部、互金展业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清算登记部、信息技术部、财务
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此外公司在北京、深圳设有分公司。
各部门主要职能概述如下:
创新研究发展中心:从事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投资策略等方面的研究并为基金投资决策及
新产品开发提供基础支持,包括宏观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金融工程研究和债券研究。
权益投资部:负责主动权益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可持续发展投资部:负责可持续投资权益基金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专户投资部:负责专户产品的客户开发和投资管理工作。
国际业务部:负责 QDII 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量化投资部:负责主动和被动量化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指数研发投资部:负责指数基金的研发和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混合资产部:负责固收+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 FOF 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和基金投顾策略的开发与维护。
养老金部:负责公司社保基金、年金管理资格的申请;制定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发展战略与规划、
产品设计与创新;制定相关投资策略,开展投资管理运作;负责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市场推广与客户
开发等。
资产管理业务部:负责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政策研究与业务推进,集团产融结合和高质量钢
铁生态圈发展的重点工作或任务的推进落实,公司创新类业务的监管政策研究和分析等。
产品战略部:负责公司产品开发研究,研究行业趋势、发展机会,制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机构销售部:负责机构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银行渠道销售部:负责银行渠道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券商展业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海外展业部:负责海外业务管理与拓展工作。
互金展业部:负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开发与维护工作;负责互联网金融直销展业。
营销策划部:负责公司整体业务及产品的营销策划和营销支持工作。
营销管理部:负责渠道总部的服务和沟通工作;销售团队的考核管理;销售会务管理。
客户服务部:负责 Call Center 的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协助互联网金融的网上互动服务。
交易部:负责交易指令的执行与监督。
清算登记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与估值、注册登记等业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与开发。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行政及后勤管理;文档与会议管理。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账务处理,编制公司财务报告;承办公司自有资金的运作等。
合规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的投资业务、市场业务、与基金相关事务及公司行为的合规监控,对公司
投资管理、市场营销、公司运营等业务的合规稽核,对公司的各类信息披露的审核及部分内容的报送,
负责公司各类法律事务、反洗钱事务,落实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合规管理的决议,根据公司管理层
的指示,就公司合规和内控工作与公司内外部相关机构的协调、沟通。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根据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结果向投资决策机构提供风险
管理建议,对公司新的基金、专户产品的风险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管理措施建议,落实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相关风险管理的决议,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指示,负责就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与公司内外部相关
机构的协调、沟通。
信息披露负责人:周雷,021-38505888。
陈建华,硕士。曾在南方证券上海分公司工作。2007 年 8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
研究部、量化投资部任助理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2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0 月
任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至 2020 年 2 月任华宝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华宝智慧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第三
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起任华宝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起任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起任华宝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起任华宝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0 月任华宝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起任华宝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起任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至 2025 年 10 月任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起任华宝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起任华宝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起任华宝
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8 月至 2026 年 1 月任
华宝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至 2026 年 4 月任华宝创业板
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2 月至 2026 年 4 月任华宝创业板人工智能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9 月起任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0 月起任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2 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汽车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 年 1 月起任华宝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2026 年 4 月起任华宝国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8]39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60456.741200 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1991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杨丽侠
电话:(0471)3953202
网址:www.jrjzq.com.cn
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2 年,注册地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
合性、全牌照证券公司。201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在香港以「恒投证券」
(中文)及「HENGTOU
SECURITIES」
(英文)名义开展业务,股份代号 1476.HK)
。
公司在全国设有百余家营业部及 7 家分公司,依托内蒙古的地域优势,形成辐射北京、上海、广
州、深圳、杭州等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的布局结构;同时拥有全资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恒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秉承“诚信、创新、务实、合作”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致力于数字化时代
财富管理转型升级,为客户提供经纪交易、财富与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衍生品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获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
复,资产托管部秉承“专业、高效、特色化”的服务理念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托管业务。金融街证
券托管部团队由高素质、富有经验、复合型的人才组建而成,知识结构涉及金融、财会、信息技术、
数学等方面。部门员工在产品运营、基金估值、IT 系统建设及运维、券商清算等领域都有 9-10 年的
工作经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秉承着专业、勤勉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有序开展业务,目
前服务内容已经涵盖了基金公司公募基金、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私募证券、
私募股权基金等产品的托管业务。未来也将持续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不断开拓托管业务,提升服
务能力,打造“专业、高效、特色化”的托管服务品牌。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为防范和化解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
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
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1)全面性:风险管理必须覆盖托管业务的所有流程、岗位和人员,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决策、执
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风险管理的空白或漏洞;
(2)及时性:必须在风险发生或发现时及时进行风险控制,追求时效,风险的识别与监测要有一
定的前瞻性,提前化解风险隐患;
(3)独立性:在组织和人员上保持风险控制管理的独立性,确保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开展风险管
理工作;
(4)制衡性:托管业务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不相容岗位相对分离,部分重要岗
位要建立双人复核机制;
(5)合规性:风险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和公司制度的有关
规定。
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风险管理架构体系遵循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架构体系,即:第一
层为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第二层为公司总裁办公会及其下设的合
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经纪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第三层为风险管理部
门,包括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计划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第四层为公司资产托
管部。各风险管理层级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
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管理规定》等十六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
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
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
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设置投资监督岗,由专人负责基金投资监督工作。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约定,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
督职责。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
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
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电话、邮件
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2 期 2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 2212 2888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侯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侯雯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2026 年 4 月 16 日)
资 产:
货币资金 226,229,663.07
结算备付金 15,062,152.68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4,940,218.10
其中:股票投资 4,940,218.10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贵金属投资
其他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债权投资
其中: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其他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应收清算款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115,190.27
资产总计 246,347,224.12
负债和净资产 期末余额(2026 年 4 月 16 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3,374.48
应付托管费 674.90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投资顾问费
应交税费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 796.92
负债合计 4,846.30
净资产:
实收基金 246,327,711.00
未分配利润 14,666.82
净资产合计 246,342,377.82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46,347,224.12
注:截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1 元,基金份额总额 246,327,711.00 份。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分类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2,750,385.00 1.12
C 制造业 788,945.10 0.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96,019.00 0.28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110,807.00 0.0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94,062.00 0.24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合计 4,940,218.10 2.01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
;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和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
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
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8)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
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