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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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岗位职责、经营风险、业绩贡献相匹配。
(三)坚持公平公正,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兼顾公司当期业绩与长远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非
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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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独
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以领取董事津贴,
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其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
酬。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应根据其担任的其他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
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并按月发
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视公司经营情况
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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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自其任职之日起按月度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绩效
薪酬在绩效考评后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
除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
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公司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薪酬,或不予发
放其当年绩效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纪律处分或处罚的;
(二)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
损失的,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六)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资格的,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
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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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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