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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力德: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21:24:24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在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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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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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
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
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
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
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
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等的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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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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