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
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接受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认为应披露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将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发生或知悉当日书面报告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同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
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说明等。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报
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提出意见,对于难以
判断的事项及时与公司律师或监管部门进行沟通,董事会秘书建议同意暂缓、豁
免披露处理的,应于两个交易日内报董事长签字确认。证券事务部应将有关决定
及时反馈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相关主体。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确保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进行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
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
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绩效考核、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在信息
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
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