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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7 21:17:5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9 日
A 股代码      600000.SH
公司简称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为忠
董事会秘书      张健
           许可项目: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浦发银行公开发行 A 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387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7 号)核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发行人”)于 2019 年
额 4,991,235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 0630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
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
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
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可转债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在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
包括:
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和管理,执行关联交易相关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联席保荐
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发行人在工作过程中为联席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
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
各部门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联席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交送联席保荐机构;积
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
的便利。
  综上所述,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
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
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等,并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
规情形。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发
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债募
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   钰       姜   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哲磊         郁伟君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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