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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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隆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珠江路 99 号公司 A407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时至 15 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6 年 4 月 7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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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
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56,7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8%;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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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98,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3%;弃权 34,0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19%;弃权 34,0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5%。
表决结果:同意 83,053,9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5%;反
对 103,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5%;弃权 31,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0%;弃权 31,6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4%。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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