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红板科技 股 票 代 码 : 603459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Redboard Technology Co., Ltd.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 28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零二六年四月七日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目 录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16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板科技”、“本公司”或“发行
人”、“公司”)股票将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等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尾差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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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
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新
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
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了解和掌握股票投资可能存在的
风险因素,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
难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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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公司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限
售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5,375.3588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票数量为 7,905.1858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10.49%,公司上市初
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比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17.70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 C39 计算
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6 年 3 月 24 日(T-3 日),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的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
盈率为 64.20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 EPS(元/ 后 EPS(元/ 票收盘价 扣非前 扣非后
股) 股) (元/股) (20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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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 EPS(元/ 后 EPS(元/ 票收盘价 扣非前 扣非后
股) 股) (元/股) (2025) (2025)
均值(剔除异常值) - - - 42.42 43.36
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数据截至 2026 年 3 月 24 日(T-3 日)
注 1:2025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2025 年归属于母公
司净利润/2026 年 3 月 24 日(T-3 日)总股本;
注 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 3:截至 2026 年 3 月 24 日,胜宏科技按照已披露的 2025 年年报数据、鹏鼎控股按
照已披露的 2025 年业绩快报数据计算市盈率;
注 4:截至 2026 年 3 月 24 日,方正科技、博敏电子、中京电子按照已披露的 2025 年
业绩预告均值计算市盈率,但未纳入可比公司市盈率均值计算;
注 5:截至 2026 年 3 月 24 日,《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可比公司景旺电子、崇达技术
尚未披露 2025 年年报数据、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故未纳入可比公司估值对比;
注 6:因《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可比公司华通电脑在中国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非境
内上市公司,故未在上表中列示。
本次发行价格 17.7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25.60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要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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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
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
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一)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33,953.41 万元、270,247.82 万元和
万元和 53,984.85 万元,经营业绩存在一定波动。未来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因素
较多,包括宏观经济状况环境、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程度、原材料价格波动等诸
多内外部不可控因素。若未来出现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上涨、国
际贸易局势不利变化等因素,将会对公司收入、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公
司出现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二)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1.04%、13.98%和 21.79%。2024 年,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上升,主要系随着公司客户结构不断优化,终端品牌客户销
售收入快速增长,产品结构和订单结构持续改善,HDI 板销量快速增长,产能利
用率提升,规模效应导致单位人工和单位制造费用下降,HDI 板毛利率增长,带
动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增长。2025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上升,主要系受公司
优化客户订单结构和产品工艺技术难度提升影响,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增长使得
主营业务毛利率增长。
如果未来受下游终端客户订单需求变动、议价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加剧等导
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而公司未能及时通过提高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以应对
市场竞争,或者原材料价格上升,而公司未能有效控制产品成本等情况发生,则
存在毛利率波动和盈利能力波动的风险。
(三)宏观经济及下游市场需求波动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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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B 作为电子产品和信息基础设施不可缺少的基础电子元器件,其应用范围
广泛,与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关联度较高。宏观经济波动将对 PCB 下游行业如消费
电子、工业控制、汽车电子、显示、通信设备等行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
影响 PCB 行业的整体需求。根据 Prismark 统计数据,2023 年,全球 PCB 产值为
手机市场复苏等,全球 PCB 产值达到 735.65 亿美元,同比增长 5.8%。
目前受贸易摩擦、地缘政治、境外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
势存在不稳定因素。若未来宏观经济出现明显回落或下游行业出现周期性波动等
不利因素,PCB 行业发展速度放缓或出现下滑,进而对公司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
响。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当前我国印制电路板行业竞争格局较为分散,生产厂商众多,行业集中度偏
低,市场竞争激烈。根据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24 年中国排名前
十的 PCB 厂商合计市场占有率为 54.85%。随着近年来行业内领先的国内印制电
路板企业纷纷建厂扩产,大型印制电路板企业的竞争优势将愈发凸显,未来市场
竞争可能加剧,行业集中度逐步提升。
若未来下游领域需求增速不及预期,或行业扩产产能集中释放,公司未能持
续提高技术水平、生产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以应对市场竞争,则可能会在市场竞
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公司产品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为 53.74%、54.60%、
固化片、铜箔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国际市场铜、金等大宗商品的影响较大。
报告期内,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设覆铜板、铜球和铜粉、金盐、半
固化片、铜箔等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均价分别变动 1%,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平均影
响幅度分别为 0.93%、0.53%、0.52%、0.4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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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通过向下游转移、技
术工艺创新、产品结构优化等方式应对价格上涨的压力,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
产生不利影响。
(六)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 PCB 产品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高端显示、工业控
制、计算机及周边设备、通讯电子等行业。随着集成电路技术和下游应用领域的
快速发展,电子产品对印制电路板的密度、集成度、传输速率和稳定性等方面提
出了更高要求。PCB 企业需要通过科技创新,以驱动工艺升级、工序优化和技术
攻关,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产品的及时更新换代。同时,公司生产的 PCB 产
品种类较多、工艺复杂,客户对于产品的技术指标均有严格要求。公司需不断提
升自身技术和研发水平,才能持续满足客户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高度重视研发投入,积极跟进下游技术变革。若公司在未来开
发过程中技术创新不能契合行业发展趋势、客户需求,未能对产品进行及时更新
换代,则公司可能存在丢失现有客户资源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七)新业务拓展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在原有业务基础上积极进行新产品开发,对 IC 载板产品进行战略布局。
公司载板工厂自 2022 年底投产,已完成多款样品的研发,具备 IC 载板量产能
力。由于 IC 载板技术门槛与壁垒相对较高,公司受研发条件、市场推广、客户
认证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可能出现公司未能最终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行列等新业
务开拓不及预期的风险,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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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会”)
《关于同意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25〕256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61 号)批准,本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 A 股总股本为 75,375.3588 万股(每
股面值 1.00 元),其中 7,905.1858 万股股票将于 2026 年 4 月 8 日起上市交易。
证券简称为“红板科技”,证券代码为“60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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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4 月 8 日
(三)股票简称:红板科技
(四)股票扩位简称:红板科技
(五)股票代码:603459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5,375.3588 万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000.0000 万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905.1858 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7,470.1730 万股
(十)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股东持股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
承诺”。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
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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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 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
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281.3681 万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约占扣
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44%,网下无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为 2,530.5358 万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
生承销保荐”、“保荐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
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2 条的第一项上市标
准,即“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
年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 亿
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703.81 万元、19,353.80 万元和 52,115.85 万元,最
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超过 1 亿元;
因此,公司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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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xi Redboard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的注册资本 65,375.3588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叶森然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5 年 10 月 17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1 年 8 月 5 日
住所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 281 号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
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经营范围
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
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343100
电话号码 0796-8755789
传真号码 0796-8406280
互联网网址 www.redboard.com.cn
电子信箱 rbzq@redboard.com.cn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文伟峰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电话 0796-8755789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控股股东为香港红板,持有公司 95.12%的股份,其基
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红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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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5 日
注册资本 500.0004 万港元
实收资本 500.0004 万港元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香港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 3 号星光行 1017 室
Same Time International B.V.I. Limited 持有其
股东构成
主营业务情况 仅开展控股业务,无实际经营
最近一年,香港红板基本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港元
项目 2025 年/2025 年末
总资产 69,248.31
净资产 69,246.81
营业收入 0.42
净利润 -30.10
注 1:营业收入 0.42 万港元为利息收入。
注 2:2025 年财务数据经麦宜全会计师有限公司审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叶森然。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香港红板持有公司
Time BVI 的 100.00%的股份,因此,叶森然间接控制公司 95.12%的股份,支配
公司 95.12%的股份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叶森然先生,董事长、总经理,1949 年出生,中国香港籍,无其他境外永久
居留权,本科学历,西阿拉巴马大学荣誉博士。主要任职经历情况如下:1987 年
任 Sum Tai Holdings Limited 董事;1992 年 1 月至今,任 Same Time BVI 董
事;1992 年 2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森泰集团董事;1992 年 3 月至今,任香港红
板董事;2005 年 10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红板有限董事长;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浚图科技董事;2019 年 1 月至今,任东莞红板执行董事;2019 年 4
月至今,任红板电子董事;2021 年 7 月至今,任红板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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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叶森然先生目前兼任富城资管执行董事、富城置业董事长、Unique Tower
Limited 董事、Forewin Limited 董事等职务。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
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图如下:
叶森然
Same Time BVI 富城资管
香港红板 银泽投资 井纪元投资 铭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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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如下:
单位:万股
直接 占发行
序 任职起止日 间接持股股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持有债 限售期
姓名 职务 持股 前总股
号 期 东名称 量 量 券情况 限
数量 本比例
- 香港红板 62,185.5645
自上市
董事长、 2024.7.29- - 银泽投资 84.0514
总经理 2027.7.28 - 井纪元投资 84.0538
- 铭盈投资 43.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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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占发行
序 任职起止日 间接持股股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持有债 限售期
姓名 职务 持股 前总股
号 期 东名称 量 量 券情况 限
数量 本比例
董事、市 2024.7.29-
场部总监 2027.7.28
董事、副 自上市
营运总裁 12 个月
董事、副
自上市
总经理、 2024.7.29-
董事会秘 2027.7.28
书
自上市
自上市
注:上表中叶森然通过银泽投资、井纪元投资、铭盈投资间接持股部分的法定限售期为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部分的法定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且约定了分期解锁安排,具体如下:
(1)公司上市日后的十二个月内(或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延长),持股平台不得抛
售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2)法定锁定期届满后,持股平台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平均分为四个批次(即每个批次
的比例为持股平台在公司上市时持有的股票总数的 25%)允许进行抛售,并将相关收益归激
励对象所有,解除限售的时点分别为法定锁定期届满之日、法定锁定期届满 12 个月之日、
法定锁定期届满 24 个月之日、法定锁定期届满 36 个月之日。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
工持股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通过银泽投资、井纪元投资、铭盈投资三个员工
持股平台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
或制度安排。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的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不存在
未授予或未行权的情况,不存在发行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员工期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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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3 个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股 3,189.7943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
股份比例为 4.88%。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吉安市银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0 年 11 月 5 日
认缴出资额 2,454.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2,454.00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金融产业园 508-4 室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宏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银泽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合伙人姓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任职岗位
号 名 (万元)
董事、副总经理、营运部
营运总裁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喻
红棉持股 100%,其中叶森
经理,喻红棉担任发行人
行政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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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伙人姓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任职岗位
号 名 (万元)
硬板自动光学检测部主
管
工艺技术研发部助理工
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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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伙人姓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任职岗位
号 名 (万元)
客户服务部市场高级助
理
合计 2,454.00 100.00%
富城资管系叶森然实际控制的投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吉安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 年 7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43,576.025 万元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 281 号附 1 号 01 幢
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投资活动
股东构成 叶森然持有 60%股权、喻红棉持有 40%股权
企业名称 吉安市井纪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0 年 11 月 4 日
认缴出资额 2,310.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2,310.00 万元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金融产业园 248 号
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 文伟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井纪元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合伙人姓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任职岗位
号 名 (万元)
请见上述银泽投资合伙
人情况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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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伙人姓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任职岗位
号 名 (万元)
工艺技术研发部高级工
程师
智能制造与 IT 部高级工
程师
工艺技术研发部高级工
程师
工艺技术研发部高级工
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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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伙人姓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任职岗位
号 名 (万元)
合计 2,310.00 100.00%
企业名称 吉安市铭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0 年 11 月 5 日
认缴出资额 2,067.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2,067.00 万元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 248 号金融产业园
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 滕利军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铭盈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合伙人姓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任职岗位
号 名 (万元)
请见上述银泽投资合伙
人情况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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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伙人姓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任职岗位
号 名 (万元)
硬板设计工程部剖片组
主管
硬板过程质量管控部主
管
硬板产品质量管理工程
师
硬板项目管理高级工程
师
硬板产品质量管理高级
工程师
设备技术研发部高级工
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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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伙人姓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任职岗位
号 名 (万元)
硬板海外项目质量管理
经理
硬板产品质量管理工程
师
硬板过程质量管控部总
管
合计 2,067.00 100.00%
财宇投资系为发行人境外员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而设立的、由一名境内员
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吉安市财宇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0 年 11 月 26 日
认缴出资额 460.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460.00 万元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 248 号 508-7
注册地址
室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嘉坛
财宇投资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姓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任职岗位
号 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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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伙人姓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任职岗位
号 名 (万元)
合计 460.00 100.00%
(二)分次授予情况、未行权数量、授予或者登记时间及限售安排
公司上述股权激励计划不涉及分次授予、未行权数量或者相关行权安排,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均已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目前已经实
施完毕。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就股份限售事宜作出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
诺”相关内容。
(三)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
响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象为公司核心员工,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
长效激励机制,鼓励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并使员工能够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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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不影响公司控制权。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5,375.3588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自上
股东类别 持股数(万 持股比 持股数(万 持股比 市之日起)
股) 例 股) 例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普通股
井纪元投
资
红板科技
资管计划
前海弘盛 - -
创投
网下比例 - -
限售股份
小计 65,375.3588 100.00% 67,470.1730 89.51%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普通股
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
小计 7,905.1858 10.49% /
合计 65,375.3588 100.00% 75,375.3588 100.00% /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
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115,301 户,其中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持
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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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股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自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月
吉安市银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 自 上 市 之 日 起 12
业(有限合伙) 个月
吉安市井纪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 自 上 市 之 日 起 12
企业(有限合伙) 个月
吉安市铭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 自 上 市 之 日 起 12
业(有限合伙) 个月
自 上 市 之 日 起 12
个月
深圳市前海弘盛创业投资服务有 自 上 市 之 日 起 12
限公司 个月
国联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国联
自 上 市 之 日 起 12
个月
管理计划
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上 市 之 日 起 12
个月
业(有限合伙)
江西铜业(北京)国际投资有限 自 上 市 之 日 起 12
公司 个月
均为余额包销取
得,无限售期限
合计 672,169,404 89.18%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0,000.0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13.27%,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
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75,375.3588 万股。本次初
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00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本次发行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813.4461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8.13%,初始战略配
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1,186.5539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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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
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属企业;
理计划,即红板科技资管计划。
(三)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红板科技资管计划。
红板科技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 344.6327 万股,约占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3.45%,获配金额为 60,999,987.90 元,具体情况如下:
①具体名称:国联红板科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②设立日期:2026 年 1 月 15 日
③备案日期:2026 年 1 月 15 日
④产品编码:SBNJ03
⑤募集资金规模:6,100.00 万元
⑥认购规模上限:6,100.00 万元
⑦管理人: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⑨实际支配主体: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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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板科技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均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
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资管计划
序 认购金额 劳动合同
姓名 职务 份额持有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所属单位
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
营运总裁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职工董事、工艺工
程部副总监
智能制造与 IT 部
总监
载板设计工程部经
理
合计 6,100.00 100.00% - -
注 1:红板科技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本次战略
配售的价款;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红森科技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西红森科技有限公司;
注 4:潘兵、申再朋、李进担任的职务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西红森科技有限公司的职
务。
(四)获配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占
序 获配股数 本次发行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投资者名称 类型
号 (万股) 量的比例 (元) (月)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红板科技资管
计划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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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配股数占
序 获配股数 本次发行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投资者名称 类型
号 (万股) 量的比例 (元) (月)
(%)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
广东广祺玖号
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深圳市前海弘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务有限公司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江西铜业(北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有限公司
浪潮电子信息
公司
合计 1,813.4461 18.13 320,979,959.70 -
(五)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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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0,000.00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7.70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38 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
资产按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
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
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
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
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0,000.0000 万股。其中,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2,811.9039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万股;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5,374.6500 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5,345.0337 万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9.6163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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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承销团包销,承销团包销股
份数量为 29.6163 万股,包销金额为 5,242,085.10 元,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扣
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0.36%,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0.30%。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0.69 元/股(按 202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24 元/股(按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77,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
第 ZI10113 号)。
十、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13,582.86 万元(不含增值税),
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费用项目 金额
合计 13,582.86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163,417.14 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115,301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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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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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
期间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00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
期间的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审计报告》
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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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已与保荐人
(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
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
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
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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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
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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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联民生承销保荐认为红板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联民生承销
保荐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联系电话 0755-33386585
传真 021-61652518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曾文强、帖晓东
项目协办人 林熙妍
项目组成员 廖思琦、刘江奇、梁宗元、邓韵(已离职)、罗森、金洪彬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曾文强: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投资银行事业部
总监。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兴蓉投资配股、金轮股份 IPO、盛
弘电气 IPO、景旺电子 IPO、四会富仕 IPO、雷尔伟 IPO、景旺电子可转债、兴森
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天承科技 IPO、威尔高 IPO、四会富仕可转债等项目,以
及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前期辅导工作。
帖晓东: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投资银行事业部
副总裁。201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北清环能重大资产重组、天源环
保 IPO、兴森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天承科技 IPO、威尔高 IPO 等项目,以及多
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前期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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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
人将仍遵守前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
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①本人涉嫌与发行人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发行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②本人因涉及与发行人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或发行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③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④发行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限内的;
⑤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4)在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股票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
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关于减持意向,本人承诺如下:
①减持方式:本人所持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及数量:本人在持有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
求予以公告。
(6)本人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
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
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①本企业涉嫌与发行人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发行人涉嫌证券期货违
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②本企业因涉及与发行人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或发行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③本企业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④发行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⑤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3)在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
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关于减持意向,本企业承诺如下:
①减持方式:本企业所持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股票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及数量:本企业在持有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拟减持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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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
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
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
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5)本企业将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
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
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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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遵守前述承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本人在持有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
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的流通限制和/或减持有
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人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减
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
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3)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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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股票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
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下简称
“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
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回
购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回购股票的措施。具体如下:
①发行人应当在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审议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明确回购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间等内容,
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②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总
股数的 2%;
C、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发行人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③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④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发行
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
连续 4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行
人将分别按照本承诺执行稳定股价措施,除非发行人出现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当
年度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在某一会计年度发行人中止执行股价稳定
措施的情况下,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发行人将继续按
照本承诺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⑤在发行人符合本承诺规定的回购股票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发行人股价的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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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表现情况、发行人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
定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⑥发行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后采取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仍符合上市条件。
⑦如发行人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后未及时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发行人股价稳定
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
⑧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数量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进行
相应调整。
(2)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其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承担、
履行各项责任和义务。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
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发生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如满足下述条件
之一:①发行人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②在发行人稳定
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仍未满足连续 5 个交易
日的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③其他原因导致公
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时,本企业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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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自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本企业合计用于增持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
不超过 100%。
③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总
股数的 2%。
(3)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企业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股价稳定措
施的情形(不包括本企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
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4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本企业将分别按照本承诺执行稳定股价措施,除非出现本承诺
规定的当年度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在某一会计年度本企业中止执行
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下,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
情形时,本企业将继续按照本承诺执行。
(5)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数量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
应进行相应调整。
(6)本企业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其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承担、履行各项责任和义务。
(7)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等涉及股东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
施方案的议案时,在符合发行人回购股票的条件下,本企业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股
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8)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
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企业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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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从该等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下简称“稳定
股价的启动条件”)时,如在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以
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仍未满足连续 5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
价措施,本人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股票。
(2)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自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少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直接或间接税后现金分红和税后薪
酬或津贴合计金额的 30%,且不超过 100%;
③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总
股数的 2%。
(3)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不
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 4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
形),本人将分别按照本承诺执行股价稳定措施,除非出现本承诺规定可中止实
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在某一会计年度本人中止执行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下,
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时,本人将继续按照本承诺执行。
(5)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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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数量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
应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其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承担、
履行各项责任和义务。
(7)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股价稳定方案的议案时,在符合发行人回购股票
的条件下,本人作为董事将出席并对回购股票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8)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
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9)本人将促成发行人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本承诺,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三)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1)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
应调整,具体回购责任的承担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为准),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公告程序实施。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
述事项有其他相关规定的,发行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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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说
明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发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行人将积极采取
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
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
亦将作相应调整,具体回购责任的承担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为准)。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
述事项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说明
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5)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
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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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具体回购责任的承担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为
准)。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
述事项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4)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说
明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
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
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函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
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五个工作日
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本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
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具体回购责任的承担以
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为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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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告程序实施。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因
欺诈发行导致股份回购有其他相关规定的,发行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发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行人将积极采取
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
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
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
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生派发股利、
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具体回购责任的
承担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为准)。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因
欺诈发行导致股份回购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
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
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企业将督促发行
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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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生派发股
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具体回购责
任的承担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为准)。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因
欺诈发行导致股份回购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
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
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研发投入
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
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
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
同时,公司将在现有技术研发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研发的人力和资金投入,
提高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公司在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及设备自动化改进
等方面的科研实力,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提升产品品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
家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公司增强研发实力,提升生产效能,优化产品结构。公
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尽早达产,
实现预期收益。
(3)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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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深入推进精益生产,持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不断
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并通过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实行费用精细
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
(4)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并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强化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及调整程序,
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现金分红、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及其
在利润分配中的优先顺序。公司将积极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
保护,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
本公司将履行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若未能履行该等措施,本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会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
致歉。”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
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将履行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若未能履行该等措施,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
致歉。”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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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企业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并承诺切实履行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未能履行该等措施,
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会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
者致歉。”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得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履行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若未能履行该等措施,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
致歉。”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红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
中适用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本人将严格执行,且将督促发行人严格遵守并执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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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制作的《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企业将严格执行,且将督促发行人严格遵守并执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制作的《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人将严格执行,且将督促发行人严格遵守并执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制作的《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编制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认定后,发行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
定。”
“(1)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编制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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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损失。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
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
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编制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认定后,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
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
式或金额确定。
(3)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
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
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编制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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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
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发行人的
职务变更、离职、股份变动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
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
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
本人及关联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人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
如果本人及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人及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
促成红板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
竞争的其他措施。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发行
人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
在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5)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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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直接或间接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企业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
间,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企业(以
下统称“关联企业”,如有)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
(3)本企业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后,如果本企业及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企业及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
并尽力促成红板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
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4)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发行
人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
在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5)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九)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发行
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2)本人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
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企业将遵循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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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按照法律
法规、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本人在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及关联企业的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本人将促使本人和关联企业/关联人士在相关会议上回避相
关表决。
(3)本人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人
及关联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谋
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及关联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一切违规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人将促使本人的关联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1)本企业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发
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2)本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如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关联
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
协议,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在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对有关涉及本企业及
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和关联企业/关联人
士在相关会议上回避相关表决。
(3)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
企业及关联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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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企业及关联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一切违规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的关联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
成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1)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尽可能避
免和减少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不含同时担任双方独立董事情形)、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企业将遵
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按
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人
及关联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谋
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及关联企业保证不利用关联关系违规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资金、资产,或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5)本人将促使本人的关联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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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股东信息专项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在纠纷等情形;
股份的情形;
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
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本公司依法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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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
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
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十二)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承诺如下:
“1、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之日起至本公司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期间,本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若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企业将采
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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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
②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
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③如该未能履行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3)如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
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本人保证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
②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③如该未能履行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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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权益。”
承诺
“(1)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若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企业将采
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
②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
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③如该未能履行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其投资
者的权益。”
“(1)本人保证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予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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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
②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③如该未能履行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
者的权益。”
(十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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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
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
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
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
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因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
关公开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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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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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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