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毛基业作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任职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
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
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毛基业,1963 年出生,现任上海科技大学创业与管理学院院长、特聘教授(2023
年 12 月至今)。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1989 年毕业于加拿大麦吉尔
大学(McGill University),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1995 年毕业于加拿大不列
颠哥伦比亚大学(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获得博士学位;1995 年任教于加
拿大滑铁卢大学;2004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原院长);2019
年 11 月至今任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2 年 5 月至今任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4 年 12 月至今任多点数智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25 年 1 月至
今任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8 月至今任恒铭达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或 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均未在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且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
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
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
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一)董事会、股东会出席情况
股东会会议的情况,出席情况具体如下:
董事会 股东会
姓名 应出席董事会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召开股东会 列席股东
会议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自出席会议 次数 会次数
毛基业 13 13 0 0 否 4 4
职责,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开展审慎核查。报告期内,本人审议的事项涵盖定期报
告、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募集资金、股份回购、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修订等,均与公司财
务管理、公司规范治理工作密切相关。本人认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与
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各项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审批程序。针对各次董事会会议提交
的全部议案,本人经审慎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弃权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7 次,出席率 100%,主要
讨论了定期报告(含财务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公司内部审计季度工作报告及
工作计划等议案,重点关注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监督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
运行,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质量,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建议职能。本人对各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赞成票,以支持公司财务规范、内控完善与治理水平提升。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并出席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 2 次,出席率 100%。本人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主持开展日常
工作,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及 2025 年度工作计划、2025 年度公司董事
及高管薪酬方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事项进行
了审核与讨论。经独立、专业的判断,本人基于各项议案内容的合法、合规及合理性,对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出席率 100%,主要
审议了提名委员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及 2025 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议案。会议期间,本人积
极参与审议,就报告内容的完整性、计划的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发表了专业意见,致力于推动
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完善。经独立、审慎判断,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以
支持公司治理结构的持续优化,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勤勉尽责、独立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25 年度,本人共计出席了 6 次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2025 年专门会议,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利润分配、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关联交
易、董事及高管薪酬方案、审计机构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慎研究与充分讨论,始终坚持客观、
独立、公正的原则发表专业意见,切实推动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发展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在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发表专业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
股东权利的情形。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听取内部
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包括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的内
部控制和财务状况;同时,跟进关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保障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及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建议,更好地监督公司运营管理。2025 年度,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少于十五日,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等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会谈、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
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
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全面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规范运作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对于本人
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等方面给予了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在董事
会及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公司认真准备会议资料,及时发出会议通知,切实保障了独立董事
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职规范提供了保障。
三、 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本人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下,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
和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断,审议公司相关议案,积极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关于补充确认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 2025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此类关联交易系公司在日常经营业务中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为正常的商业安排;交易价格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类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含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
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
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财务和内部控制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等各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
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
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变更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公司本次聘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基于保障审计工作独立性与客观性、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综合考虑。
变更前,公司已就相关事宜与前任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并获其知悉。经审核,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执业资质及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本次变更审计
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股权激励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审核了《202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该薪酬方案是根据公
司行业特点,结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组织绩效要求的薪酬
体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股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生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事项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等均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总体评价及建议
问题与管理层和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为完善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努力促进公
司稳健发展,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积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特此报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毛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