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未
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
利益和长期利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视同
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东回报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
股东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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