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
报及分红制度,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与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
展目标、股东回报和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
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
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平衡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
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当年盈利且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分红。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任意三
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
超过 5,000 万元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事会审议。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同
意。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在总结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和资金
需求,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
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附则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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