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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材: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0 21:15:56

证券代码:920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6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3 月 20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21,773,930.09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21,774,431.03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86,000,00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
金红利 6,02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
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 22,360,000.00 元,占
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157.93%,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
未来发展前景和资金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
  (一)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
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公司经营情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
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按照法定顺序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
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
分配总额和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五)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拟实施中期分
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
计,但应当以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
  (六)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权益分派规定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并报
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事宜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周期: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足以下条件:
  (1)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
报告期内盈利;
  (2)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发展和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导致
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特殊情况。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可以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明。
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
案经独立董事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股东会表决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等方
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四)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六)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 发生变化,经过详细论证后,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二)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提出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了《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公告
编号:2025-089),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分红回报规划。本次权益分派预案
符合承诺内容。
六、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
次会议决议》
     。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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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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