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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铂股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0 19:08:0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6 第 00674 号
致: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鑫铂铝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
受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
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
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4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
登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
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 14:30 在安徽省天
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 s312 交汇处,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0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72 人,代表股份 100,176,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10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99,157,08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88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5 人,代表
股份 1,019,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3%。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16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9,722,21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9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8,702,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571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16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 1,019,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3%。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
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意见书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
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
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18,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4%;
反对 125,8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7%;弃权 31,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64,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7%。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法律意见书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浩                 李   军
                              音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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