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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高纳: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9 21:12:15

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        公告编号:2026-013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钢研高纳”)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钢研高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
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具体内容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
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条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
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
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
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
票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和相关规定,依据询价结
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
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
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
份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的 2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
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项授权自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内
有效。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授权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
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条件;
  (2)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
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
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
门的反馈意见;
  (3)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监管
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
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方案
相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决定发行时机等;
  (4)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
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5)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
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
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6)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7)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8)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
应修订,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
事宜;
  (9)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
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
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
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1)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发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
按新政策对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发行事宜;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
足以使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
形下,可酌情决定对发行计划进行调整、延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请;
  (12)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
授权董事会据此及时对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3)办理与本次发行股份有关的其他事宜。
  在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条件下,董事会授权公司
总经理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的期限,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期限一致。
  三、风险提示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 2025 年度股
东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启动
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及具体发行方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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