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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集团: 江河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9 20:25:19

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6-007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参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依据财
政部 2025 年 12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的通知》
(财会[2025]32 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时间
  财政部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
的通知》(财会[2025]32 号)(以下简称“19 号解释”),对“关于非同一控制下
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
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
终止确认”、
     “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
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内容进行了
明确,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 19 号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19号解释》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
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
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例如,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某或有事项产
生的负债或该负债超过约定金额而引致的损失,给予购买方补偿等。
 (1)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偿性资产,
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与
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
量;被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并计入
投资收益。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单独再考虑管理
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购买方
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所
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2)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购买方获得补偿性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和本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符合
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时,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补偿性资
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对补偿性资产进
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
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
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
记“补偿性资产”科目,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
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存在的补偿性资产,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
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前已经收回、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权利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二)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
计处理
 企业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无论交
易对手方是企业的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原合并日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不
得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
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以现金结算一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仅当企
业已启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选择在结算日之前将其终止确认:
①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②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支取因付
款指令而将用于结算的现金;③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例如,
电子支付系统是按照标准管理流程完成付款指令,且从满足前述两项条件至向交
易对手交付现金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如果付款指令的执行取决于企业在结算日
能否交付现金,则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可视为不重大。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
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四)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
 (1)关于利息的构成要素。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可能需考
虑利息的不同构成要素。利息的评估应当聚焦于企业基于什么获得了补偿,而非
获得补偿的金额,尽管后者可能表明企业获得了对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
其他要素的补偿。如果合同现金流量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
具的价值或商品的价格)挂钩,或者合同现金流量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
分,则该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
 (2)关于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变动。
 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不管现金流量变动可能
性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企业仍需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果
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直接相关,且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动
方向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方向相同,则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
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如利率随企
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则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
情景下,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
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
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
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五)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
披露
 企业应当至少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
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等作进一步披露。其中,与报告
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和与报告期末持有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应当
分别披露。企业还应披露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计入权益的累计利得
或损失的转出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19号解释的相关规定,自上述规定之日起执行并按规定编制2026
年1月1日以后的公司财务报表,并对以前年度会计数据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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