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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高机械: 东方证券关于志高机械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9 20:15:19

                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
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机械”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志高机械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事项进行审慎核
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更好地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及改善公司现金流,公司拟与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租赁”)合作开展客户融资租赁业
务,由华融租赁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产品。
   在公司拟与华融租赁开展的合作中,客户与华融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公
司为客户与华融租赁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回购担保责任,如承租人未按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由公司履行垫付及回购义务。公司拟与华融租赁签署《融资租赁
业务合作协议》,授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署的
《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次华融租赁授予公司销售配套融资租赁合作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由
公司对最高人民币 5000 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 8.79%。
   与华融租赁签署的融资租赁服务的商务合作条件,均以具体合同文件为准。在
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合作额度可循环使用,融资租赁服务商有权单方调整授信额度和
有效期限,到期未使用完毕的额度,不再予以保留。
  二、决策与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客
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鉴于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是为公司未来新签署的部分订单客户提供的担保,因此
被担保人尚不确定,但被担保人应为信誉良好、业务发展迅速的优质客户,并且应为
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是为公司未来新签署的部分订单的客户提供的担保,因
此目前尚未签署担保协议。但是拟签署的担保协议应符合以下要求:
  公司拟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融资提供回购担保。若客户出现未按期
足额向融资租赁机构付款等逾期违约情形,则由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其向融资租赁
机构偿还相关款项或回购设备。公司将要求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就公司承担的担
保责任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五、对外担保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一)对外担保可能存在的风险
的企业提供担保,增加发生风险的可能性;
  (二)对外担保风险防范措施
担保措施;
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
  六、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对外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部分信誉良好、具备
长期发展价值的客户提供设备购买或支付货款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担保,是基于公
司业务发展的长期考虑,有助于帮助部分客户解决设备购买的融资担保问题,释放
长期市场需求,有助于公司扩大市场销售规模,优化客户体验提升客户粘性。公司
将要求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就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公
司将审慎确定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基本可控。
  该担保额度仅限于客户向公司支付货款或购买设备时使用,整体风险基本可控,
且有利于加速销售货款的回收,降低应收账款和存货资金占用,提高营运效率,有
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通过申请开展客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有
利于公司更好的开展业务及维护客户关系。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
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华明        胡楠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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