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
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现将本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林涛,男,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律师
及注册税务师资格(非执业)。1994 年 8 月至 1996 年 6 月,任厦门特贸有限公
司会计;1996 年 7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厦门市湖里区经济贸易发展局科员、
科室主管;1999 年 11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东亚银行厦门分行业务拓展专员;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上海段和
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7 年 9 月至 2023 年 1 月,任厦门市安
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2020 年 9 月起,任南方阿尔法(厦门)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2024 年 2 月至今任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属于下列情形:
系;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子女;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因此,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认定的
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具备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会 6 次,董事会 18 次。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
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
董事权力,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保驾护航。本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
议案均无异议,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况,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
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
参加董事会情况 东会情
况
独立董 是否连
事姓名 本年应参 以通讯 续两次 出席股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次
加董事会 方式参 未亲自 东会的
席次数 席次数 数
次数 加次数 参加会 次数
议
林涛 18 18 17 0 0 否 6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其中审计委员会 5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8 次。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
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提高了
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
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
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
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事
前、事中、事后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
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
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
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在年报审计期间,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
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
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
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
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情况、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
地考察,了解业务情况并听取经营情况汇报,年度累计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日。本人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及时
掌握公司日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
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现状,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
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公司积极
配合独立董事工作,及时提供本人就董事会议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为相关调查
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善地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
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前,精心准备
会议材料,并及时传递给独立董事,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
本人做出独立判断、规范履职提供了保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严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审议担保事项,
并在决议的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经核查,本人认为公
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生产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的
情况,也不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担保及下属子公司相互担保的行为均系业
务需要,且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
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募集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相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202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
见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人选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依据及决策程序后,本人认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
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审查评估,认为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
能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并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专项审计机构。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的具体内容、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充分保障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
司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
各种因素,综合考虑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相关要求,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性,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完整性,并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切实维护了投资者和
公司的利益。
(八)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积极参加了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会议,历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
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各专门委员会工
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积极围绕资本运
作、内控规范、定期报告、募投项目等多个议题进行专项研究并决策,各专门委
员会委员能够遵守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原则,各司其职,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
和企业管理经验,切实发挥了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九)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十)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情形。
(十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控的情况,
公司内控有效。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十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十四)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公司所制定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激励对象确定、股份授予等程序,以及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及定价依据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公司信息
披露、财务报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中,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
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
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为提
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建言献策,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