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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光科技: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9 18:09:36

证券代码:688167     证券简称:炬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9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同意西安炬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40号),同意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22,490,000股,发行价格为78.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6,973.81万
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10,852.17万元后,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集资金净额为163,264.7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12月21日出具《验资报告》(普华永
道中天验字〔2021〕第1244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12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炬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3月2
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用于高端光学元器件制备技术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
和使用,公司董事会同意为新项目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
员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变更事项后,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具体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
行、保荐人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炬光(东莞)微光学有限公司、炬光(韶关)光电
有限公司、Heptagon Photonics Pte. Ltd.、Heptagon Photonics Malaysia SDN. BHD、
Focuslight Switzerland SA、LIMO GmbH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炬光(东莞)微光学有限公司、炬光(韶
关)光电有限公司、Heptagon Photonics Pte.Ltd. 、Heptagon Photonics Malaysia
SDN. BHD、Focuslight Switzerland SA、LIMO GmbH(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
的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西安
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性质:募集资金监管专户),账号为
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铁、张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
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
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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