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6-012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业务及担保情况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
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
子公司业务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增强资金流动性,公司下属中
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易电”)、河北银阳新能源开发有
限公司、神木市润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启东易
电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临泽易事特科技有限公司、易事特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临
泽易智新能源有限公司、环县易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共计九家控股子、孙公司拟
开展的融资事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71,300 万元,公司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440,8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或以其持有的股权作质押担保,及/或
各子公司以其持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电费收费权、动产、无形资产等作
抵押、质押担保;其中,对于非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担保,其他股东将同
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为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其次,对于非全资子
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担保,如果存在需要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情况,
则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对应的融资额度提供担保。
其中,中能易电预计融资额度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
币 15,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决议有效期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
(公告编号:2025-025)。
司控股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能易电拟分别获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
称“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提供的融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 2,000 万元、1,000
万元。
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B
Z4767901202600445,以下简称“本合同(一)”),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签订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东莞)第 20260128003Y 号,
以下简称“本合同(二)”),公司同意为中能易电在上述融资事项下的债务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
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池销售;电线、电缆经营;
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
物经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
件开发;软件销售;大数据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
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输
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
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易事特(江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中能易电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4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4 年度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5 年 9 月 30 日及 2025 年 1 月至 9
月的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25,256.48 15,274.73
负债总额 15,136.99 5,813.7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 0
流动负债总额 15,045.60 5,784.22
净资产 10,119.49 9,461.03
资产负债率 59.93% 38.06%
财务指标 2024 年度 2025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16,452.07 6,372.60
利润总额 111.08 -650.75
净利润 99.96 -658.46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一)项
下之主合同(一)。
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一)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
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一)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
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一)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
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
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
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一)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
在本合同(一)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
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一)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
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本合同(一)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
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1)保证人在本合同(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二)约定履行到
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
务)或发生了本合同(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二)约定代为
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
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
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本合同(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简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
据主合同(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
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二)
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
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
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
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二)或
行使本合同(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
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
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1)保证人在本合同(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
提交列明保证合同编号与债权余额的债务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收到后应立即履
行清偿责任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债权人有权允许债
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债务人转移的债务按本合同(二)约定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人在此特别申明,保证人知晓本合同(二)担保的债权用途可能
包括用于借新还旧,保证人同意对借新还旧用途的债权按本合同(二)约定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4)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
(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
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本合同(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
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2)如单笔主合同(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
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二)下的各
笔融资按本合同(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
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3.34%;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183,359.90 万元,
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6.8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
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5,097.08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74%;
六、备查文件
号)。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