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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7 17:11:16

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3
债券代码:123183   债券简称:海顺转债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张“海顺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0.00元(含税)。
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0%,第六年为3.0%。
年3月22日,票面利率为1.0%。
息;2026年3月20日(含)前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
的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
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
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
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支付自 2025 年 3 月 23 日至 2026 年 3 月 22 日期
间的利息。根据《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顺转债基本情况
月22日。
年3月22日。
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0%,第六年为3.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
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的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
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
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
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
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
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提供担保。
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本次
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
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海顺转债”第三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2025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2日,票面利率为1.0%,即每
  对于持有“海顺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8.00元;对于持有“海顺
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
司每10张派发利息为10.00元;对于持有“海顺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10.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
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6 年 3 月 20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海顺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海顺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第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
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自20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
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
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
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海顺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3
年3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投资
者也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对本次付息事宜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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