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11 号
致: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授予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证言;公司所提供的文
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
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
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
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数字政通 指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指
二类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案)》 (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律师 指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一) 2026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
(二) 2026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对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同日,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出具《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 202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3 月 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四) 2026 年 3 月 11 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
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于同日披露《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 2026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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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
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六) 2026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首次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关联委员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七) 2026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认为本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 2026 年 3 月 16 日,并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246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5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10.68 元/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
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
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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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授予日为 2026 年 3 月 16
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46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5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0.68 元/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激励计划(草
案)》一致,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且董事会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一条第(一)
项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励对象名单》以及公司和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二款、《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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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
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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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单 轶
经办律师:
江丹丹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