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00 证券简称:慧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8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3 月 16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3 月 16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6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 116 号 1#楼 5 楼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隋榕华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72,714,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679%。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4,721,8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20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05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992,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7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104 人(其中现场出席 0 人,网
络方式出席 10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49,8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445,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01%;反对 262,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5%;
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0,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025%;反对 262,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415%;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60%。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44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41%;反对 260,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1%;
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471%;反对 260,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858%;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7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445,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01%;反对 260,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0%;
弃权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0,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025%;反对 260,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635%;弃权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40%。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448,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35%;反对 260,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1%;
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582%;反对 260,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858%;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了孙立律师、李彦玢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