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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3 16:06:46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
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
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
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
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
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披露信息要体现公开、公正、
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
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
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
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
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如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之前,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未公开披露过,且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不是
定向发行,公司应在本期发行前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
首次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
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
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
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
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
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
财务报表。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
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
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
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五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
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
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
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同等职责
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
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
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定向发行对本
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
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
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
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
公司应当于前述规定的定期报告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日之后的 2 个工作
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
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
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
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二十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
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
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
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
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
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
司应当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
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
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
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
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
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
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
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
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
(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相关公司的信息)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
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更正或变更已披露的信息时,需按照信息披露变更的相关
要求执行。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
其进行更改或者替换。
                  第三章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信息披露负
责人的联系方式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204 号楼 2 层/3 层,联
系电话 010-64376780,传真 010-57950213,电子邮箱 000681@vcg.com。
   第三十一条 对于需要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未公开信息,其编制、
审议、披露程序: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披露,并按
照相关规定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在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仅指对于公司债务融资工
具相关业务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应当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资金管理部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作为公司与主承销商及交易
商协会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中介机构、交易商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并负责准备和
提交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文件。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士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三)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
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相
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
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通报给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之前,应当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内部控制和相关监督机制,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
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泄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
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
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司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节 外部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
体等信息沟通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
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合理安排,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资料保管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
职责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交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后,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告文件及
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涉及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四章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
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
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控知情人范围。
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信息知情
人员的范围以登记为准。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
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
等),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条 公司有必要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等进行外部
沟通时,相关人员应确保互动可控,不得向媒体、投资者提供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进行商务洽谈、对外融资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外
提供内幕信息,应当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与内
部章程严肃追查,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并且公司可以向责任人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一)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
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2023 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致使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因沟通不及时、核查不全面等失职
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除不可抗力之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出现差错、给公司/
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有冲突
时,按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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