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投电力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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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
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六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公司证券与法律
风控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部门职责权限负责落实董事会作出的
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考量因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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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及时汇报,使年
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造成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
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
现重大差错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第八条 对年报中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 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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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收入总额 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
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
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
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
整事项;
(二)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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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未披露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
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
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
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
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额 50%
的,为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上浮不超过 50%,实际
业绩如超出此限,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上下限
之间不应超过 50%)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
异较大;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
间,为差异较大。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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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
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
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两次(含)以上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
形的。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
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
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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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
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轻重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
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
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
任的认定及处罚的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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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
过之日起实施,原《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 年修订)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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