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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2 00:01:5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
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三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部为公司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四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授权证券部进行对外报道和传送。
  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上报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或子公司应依
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
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本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的信
息。
  第九条    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
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
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管理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
但不限于: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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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
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填写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
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填写和报告。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经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
体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知悉内幕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事件的职能部
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
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
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
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公告。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选定的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
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
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出具《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并督促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签订保密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半年报
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浙江证监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报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
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
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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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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