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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2025年半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1 16:05:05

证券代码:601166            证券简称:兴业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6-007
可转债代码:113052                               可转债简称:兴业转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56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2/5     -       2026/2/6      2026/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1 月 20 日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
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162,855,995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56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957,013,637.18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2/5     -       2026/2/6 2026/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85 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
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
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的规
定执行。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85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
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
致。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
公司 A 股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56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兴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7857530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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