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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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被合并方、 指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股票代码:
被吸收合并 603213.SH)
方、镇洋发
展、公司
合并方、吸 指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H 股股票代码:
收合并方、 00576.HK)
浙江沪杭甬
存续公司 指 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完成后的浙江沪杭甬
镇洋有限 指 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之前身
众利化工 指 宁波市镇海众利化工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全资子公司
高翔化工 指 台州市高翔化工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控股子公司
交通集团 指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
海江投资 指 宁波市镇海区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股东
德联科技 指 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镇洋发展股东
汇海合伙 指 宁波汇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镇洋发展股
东
海江合伙 指 宁波海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镇洋发展股
东
香港浙经 指 香港浙经有限公司,交通集团全资子公司
本次换股吸 指 浙江沪杭甬通过向镇洋发展的全体 A 股换股股东发行 A
收合并、本 股股票方式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的交易行为,合并完成
次吸收合 后,镇洋发展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存续公
并、本次合 司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将承继及承接镇洋发展的全部
并、本次交 资产、负债、业务、合同、资质、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
易 义务。同时,浙江沪杭甬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 A 股股
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定价基准日 指 镇洋发展召开的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首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
交易均价 指 若干个交易日该种股票交易总额/若干个交易日该种股票
交易总量,并对期间发生的除权除息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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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股股东 指 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镇洋发展全体股
东,包括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
金选择权的镇洋发展股东,以及镇洋发展异议股东的现金
选择权提供方
换股 指 本次吸收合并中,A 股换股股东将所持镇洋发展 A 股股
票按换股比例转换为浙江沪杭甬为本次吸收合并所发行的
A 股股票的行为
换股比例 指 根据《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本次合并
中每股镇洋发展股票能换取浙江沪杭甬股票的比例,确定
为 1:1.0800,即镇洋发展 A 股股东持有的每 1 股镇洋发
展 A 股股票可以换取 1.0800 股浙江沪杭甬 A 股股票
合并实施股 指 用于确定有权参加换股的镇洋发展股东名单及其所持股份
权登记日 数量的某一交易日。该日期将由本次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
定并公告
换股日、换 指 浙江沪杭甬为本次合并发行的 A 股股票登记在换股股东
股实施日 名下的日期。该日期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镇洋发展异 指 参加镇洋发展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会上就关于本
议股东 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就关于
签订《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
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镇洋
发展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履行
相关现金选择权申报程序的镇洋发展的股东
浙江沪杭甬 指 在参加浙江沪杭甬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和相
异议股东 应的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
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就关于签订《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相
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
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浙江沪杭甬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
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履行相关收购请求权申报程序的
浙江沪杭甬的股东
现金选择权 指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赋予镇洋发展异议股东的权利。申报
行使该权利的镇洋发展异议股东可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
内,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现金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镇洋发展股票
现金选择权 指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向符合条件的镇洋发展异议股东支
提供方 付现金对价并受让该等异议股东所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的
机构。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由交通集团担任现金选择权提
供方
现金选择权 指 符合条件的镇洋发展异议股东可以要求行使现金选择权的
申报期 期间,该期间将由合并双方协商确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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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选择权 指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镇洋发展
实施日 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其所持有的镇洋发展股票之
日,该日期将由本次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收购请求权 指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赋予浙江沪杭甬异议股东的权利。申
报行使该权利的浙江沪杭甬异议股东可以在收购请求权申
报期内,要求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以现金受让其所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浙江沪杭甬股票
收购请求权 指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向符合条件的浙江沪杭甬异议股东
提供方 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该等异议股东所持有的浙江沪杭甬股
份的机构。本次合并将由香港浙经担任收购请求权提供方
收购请求权 指 符合条件的浙江沪杭甬异议股东可以要求行使收购请求权
申报期 的期间,该期间将由合并双方协商确定并公告
收购请求权 指 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向有效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浙江沪杭
实施日 甬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其所持有的浙江沪杭甬股
票之日,该日期将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本次吸收合 指 应与换股实施日为同一日或合并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于
并的交割日 该日,浙江沪杭甬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承继或承接镇
洋发展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资质、人员及其
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本次吸收合 指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签署日至合并完成日之间的期间
并的过渡期
合并完成日 指 浙江沪杭甬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或
镇洋发展完成注销工商登记手续之日,以两者中较晚之日
为准
《重组预 指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
案》 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
《重组报告 指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
书》 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换股吸收 指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
合并协议》 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换股吸收 指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
合并补充协 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一)》
议(一)》
《换股吸收 指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
合并补充协 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二)》
议(二)》
申报基准日 指 2025 年 9 月 30 日
报告期 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连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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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指派的经办律师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则》
《重组管理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年 5 月修订)》
办法》
《监管指引 指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第 9 号》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公司章 指 镇洋发展现行有效的《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程》
《募集说明 指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书》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法律意见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
书》 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
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镇洋发展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镇洋发展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审计报告》 年 1-9 月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报 告 ( 天 健 审
〔2026〕60 号)
《浙江沪杭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浙江沪杭甬 2022 年度、2023 年度、
甬审计报 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9 月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
告》 告(天健审〔2026〕53 号)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使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A股 指 在中国境内发行且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
标明股票面值及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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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 指 就在联交所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向境外投
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在联交所上市挂牌交易的上市流
通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
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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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镇洋发展签署的《专
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镇洋发展委托,担任镇洋发展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9 号》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镇洋发展本次换股吸收
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 2001 年经浙江
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
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27193384W),主营业务范围
包括: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
本所原名“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于 2012 年 7 月更名为现名。
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镇洋发展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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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
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为镇洋发展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出具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徐伟民律师
、章佳平律师、童碧君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徐伟民律师:2000 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6 年毕业于
浙江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 24 年,擅长公司、证券、重组律师
业务。徐伟民律师于 2003 年 3 月加入本所,现为本所合伙人。徐伟民律师执业
期间参与了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H 股,代码:03898)、公元股份
有限公司(代码:00264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码:
限公司(代码:600208)、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2112)、浙江三花
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2050)、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代码:
司(代码:000672)、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码:300806)、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5158)、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
司(代码:605303)、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3213)、浙江艾能
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代码:920770)、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代码:301088)、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代码:301616)、泰德医
药(浙江)股份有限公司(H 股,代码:03880)、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军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联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改组设立、股
票上市发行、再融资、股权激励和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章佳平律师:2011 年 1 月加入本所,为本所执业律师。章佳平律师执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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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参与了泰德医药(浙江)股份有限公司(H 股,代码:03880)、公元股份有
限 公 司 ( 代 码 : 002641 )、 宁 波 理 工 环 境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代 码 :
限公司(代码:600208)、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0071)、杭州市园
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5303)、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
码:605158)、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3213)、浙江艾能聚光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代码:920770)、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码:301616)、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无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浙江省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联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陶特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改组设
立、股票上市发行、再融资、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和新三板挂牌工作。
童碧君律师:2020 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20 年 8
月加入本所,为本所执业律师。童碧君律师执业期间参与了浙江镇洋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代码:603213)、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代
码:920770)、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新联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
改制设立、股票上市发行、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工作。
本次签字的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政编码:310008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向镇洋发展提出了镇洋发展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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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得到了镇洋发展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
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镇洋
发展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镇洋发展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
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
问题,本所律师向镇洋发展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
镇洋发展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三)本所律师仅就镇洋发展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换股吸
收合并具有重大影响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
有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估值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对审计报
告、估值报告等文件内容的引述行为,并不视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其他专业机
构出具的相关结论及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
本所律师亦不对该等结论及意见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法律意见书仅作为镇洋发展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之目的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六)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镇洋发展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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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双方的主体资格
(一)合并方的主体资格
浙江沪杭甬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其主要历史沿革及现状如下:
(体改生[1997]18 号),浙江沪杭甬系于 1997 年 3 月 1 日由浙江省高等级公路
投资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沪杭甬设
立 时 的 公 司 名 称 为 “ 浙 江 沪 杭 甬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总 数 为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委发[1997]17 号),同意浙
江沪杭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1,433,854,500 股。1997 年 5 月 15 日,浙江沪杭
甬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增资发行 H 股股票 1,433,854,500
股,浙江沪杭甬的总股本为 4,343,114,500 股。
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的可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H 股可转债”)。浙江沪杭
甬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发行 H 股可转债 2.3 亿欧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H 股可转债已全部完成转股,合计新增浙江沪杭甬 44,616,632 股 H 股股
票,浙江沪杭甬总股本变更为 6,038,114,642 股。
江沪杭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浙江沪杭甬
股票代码 00576.HK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42095H
法定代表人 袁迎捷
注册资本 603,811.4642 万元
成立日期 1997 年 3 月 1 日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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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明珠国际商务中心 2 幢 501 室
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餐饮
服务;劳务派遣服务;食品销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
物);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股权投
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洗车服
务;停车场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
经营范围
批的项目);小食杂店(三小行业);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餐饮管理;旅行社服务网点
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水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
耗材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交通安全、
管制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设施维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类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6,038,114,642 100.00
(二)被合并方的主体资格
镇洋发展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被合并方,其主要历史沿革及现状如下:
有限公司、香港浙经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港资)企业。镇
洋有限设立时的公司名称为“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 2,420
万 美 元 , 注 册 资 本 为 968 万 美 元 ,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前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镇洋发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取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302117685197585 的《营业执照》。镇洋发展整体变更时的注册资
本为 36,954 万元,公司名称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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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镇洋发展公开发行
不超过 6,526 万股新股。2021 年 11 月 9 日,上交所以[2021]432 号《自律监管
决定书》,同意镇洋发展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起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镇洋发展”,证券代码为“603213”。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镇洋发展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上交所〔2024〕8 号《自律监管决定书》同意,镇
洋发展 66,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债券简称“镇洋转债”,债券代码“113681”。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镇洋
发展总股本为 441,971,017 股,“镇洋转债”存续余额为 579,683,000 元。
料,镇洋发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镇洋发展
股票代码 603213.SH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117685197585
法定代表人 沈曙光
注册资本 44,197.1017 万元(注)
成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 21 日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 655 号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塑
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建
筑材料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
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经营范围
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
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有毒化学品进出
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消毒剂生产
(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登记机关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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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镇洋发展的注册资本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展的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350,038,888 79.2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双方均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主体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
根据《换股吸收合并协议》《换股吸收合并补充协议(一)》《换股吸收合并
补充协议(二)》《重组预案》以及有关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式为:浙江沪杭甬以发行 A 股股票方式换股吸收合并镇
洋发展,浙江沪杭甬为合并方,镇洋发展为被吸收合并方,即浙江沪杭甬向镇
洋发展的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交换该等股东所持有的镇洋发展股票。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镇洋发展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浙
江沪杭甬作为存续公司,由其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承继或承接镇洋发展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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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资质、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浙江沪杭甬
为本次合并发行的 A 股股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吸收合并方为浙江沪杭甬,被吸收合并方为镇洋发
展。
浙江沪杭甬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之目的发行的浙江沪杭甬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本次换股的对象为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镇洋发展所有股
东。即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
现金选择权的镇洋发展股东持有的镇洋发展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
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镇洋发展股票,将全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浙江沪杭甬
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 A 股股票。
吸收合并双方董事会将在本次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另行公告
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浙江沪杭甬本次 A 股发行价格为 13.50 元/股。若浙江沪杭甬自定价基准日
起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发
行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镇洋发展的换股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均价 11.23 元/股为基
准,给予 29.83%的溢价率,即 14.58 元/股。若镇洋发展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
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此之外,换股价格不再进
行调整。
发行/换股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如下:
P1=(P0–D+A×K)/(1+K+N)
其中,调整前发行/换股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增发
新股或供股数为 K,增发新股价或供股价为 A,每股派息为 D,调整后发行/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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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格为 P1。
浙江沪杭甬 A 股发行价格、镇洋发展换股价格是以兼顾合并双方股东的利
益为原则,综合考虑合并双方的总体业务情况、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行业
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估值水平等因素确定的。
换股比例计算公式为:换股比例=镇洋发展换股价格/浙江沪杭甬 A 股发行
价 格 (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四 位 小 数 )。 本 次 合 并 的 换 股 比 例 为 1 :
首尾两日),除非合并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生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要求须对发行价格或换股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换股比例在任何其他情形下
均不作调整。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镇洋发展总股本为 441,971,017 股,“镇洋转债”
存续余额为 579,683,000 元,在考虑镇洋发展存续可转债后续全部转股的情形
下,按照上述换股比例计算,则浙江沪杭甬为本次交易发行的最大股份数量合
计不超过 533,226,702 股,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基于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
的注册文件、最终参与换股的镇洋发展股份数量予以确定。若合并双方任何一
方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作
相应调整,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浙江沪杭甬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 A 股股
票以及浙江沪杭甬原内资股转换的 A 股股票将申请于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镇洋发展换股股东取得的浙江沪杭甬发行的 A 股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
持有的镇洋发展 A 股股票按换股比例可获得的浙江沪杭甬股票的数额不是整
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每一位换股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
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
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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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镇洋发展股东所持有的镇洋发展股票被质押、被冻结、被查封或被设置
任何权利限制,则该等股票将在换股时全部转换为浙江沪杭甬发行的 A 股股
份,原在该等股票上设置的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股后的浙
江沪杭甬相应 A 股之上维持不变。
针对交通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浙江沪杭甬本次交易前已发行的股份(不
含 H 股)以及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浙江沪杭甬 A 股股份(以下统称“所持浙江
沪杭甬股份”),交通集团承诺如下:“1、自浙江沪杭甬 A 股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浙江沪杭甬股份,也不
由浙江沪杭甬回购该等股份。自浙江沪杭甬 A 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浙江
沪杭甬 A 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所持浙江沪杭甬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
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浙江沪杭甬股份的
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浙江沪杭甬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4、自
浙江沪杭甬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公司申请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第 1 条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
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且受让方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充分保护浙江沪杭甬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及浙江沪杭甬现有公
司章程的规定,浙江沪杭甬将赋予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本次交易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为香港浙经。
在浙江沪杭甬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及相应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
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换股吸收合并协
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浙江沪杭甬股东有权要求收购
请求权提供方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的浙江沪杭甬股份。
在根据异议股东要求以公平价格收购异议股东所持浙江沪杭甬股份后,该
等异议股东无权再向浙江沪杭甬和/或对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赞
成票的其他股东主张收购请求权。
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浙江沪杭甬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浙江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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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甬股票,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获得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按照收购请求权价
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名下。收购
请求权提供方应当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受让浙江沪杭甬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
权的全部浙江沪杭甬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
浙江沪杭甬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浙江沪杭
甬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及相应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
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订《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及补充协议的
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②自适用于该类别股东的浙江沪杭甬审议
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浙江沪杭
甬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票至收购请求权实施
日;③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④不存在无权主张行使
收购请求权的情形。
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购请求
权。浙江沪杭甬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之后发生的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收购请
求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浙江沪杭甬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类
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
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收购请求权。
持有以下股份的浙江沪杭甬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收购请求
权:①存在权利限制的浙江沪杭甬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
权利或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浙
江沪杭甬承诺放弃收购请求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
权的股份。
关于收购请求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收购请求
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将由浙江沪杭甬与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
定,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联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因行使收购请求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收购请
求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中登公司的规定承担,
如适用法律、监管部门、中登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相关方将参照市场惯
例协商确定。
为充分保护镇洋发展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及镇洋发展现有公司章
程的规定,镇洋发展将赋予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1)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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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交通集团。在镇洋发展审议本次交易的股
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签
订《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任何镇洋
发展股东有权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购买其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
在根据异议股东要求收购异议股东所持镇洋发展股份后,该等异议股东无
权再向镇洋发展和/或对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投出有效赞成票的其他股东主
张现金选择权。
(2)现金选择权价格
本次交易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依据镇洋发展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召开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即 13.21 元/股。若镇洋发展自定价基准日(即
镇洋发展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包
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现金选择权行使条件
镇洋发展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镇洋发展审
议本次交易的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
案和就关于签订《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
效反对票;②自镇洋发展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
记在镇洋发展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
择权实施日;③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④不存在无权
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情形。
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
权。镇洋发展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的股票
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
相应减少;镇洋发展异议股东在审议本次交易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
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现金选择
权。
持有以下股份的镇洋发展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
权:①存在权利限制的镇洋发展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权
利或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镇洋
发展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
股份。上述无权主张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于换股实施日按照换股比例转换成浙
江沪杭甬为本次合并发行的 A 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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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交镇洋发展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镇洋发展异议股东,须在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镇洋发展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
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镇
洋发展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
方可行使现金选择权。
(4)现金选择权调价机制
调整对象为镇洋发展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
镇洋发展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交
易注册前。
A、向上调整
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触发向上调
整:a)上证指数(000001.SH)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镇洋发展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 20%;b)
WIND 基础化工指数(882202.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c)镇洋发展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镇洋发展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涨幅超过 20%。
B、向下调整
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触发向下调
整:a)上证指数(000001.SH)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镇洋发展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 20%;b)
WIND 基础化工指数(882202.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c)镇洋发展股票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镇洋发展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跌幅超过 20%。
当上述调价触发情况首次出现时,镇洋发展在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有权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镇洋发展异议股
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内,镇洋发展仅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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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镇洋发展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
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镇洋发展已召
开董事会决定不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
时,不再进行调整。
调价基准日为上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镇洋发展异
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镇洋发展调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5)现金选择权实施的相关税费
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现金选
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中登公司的规定承担,
如适用法律、监管部门、中登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相关方将参照市场惯
例协商确定。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镇洋发展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存续公
司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将承继及承接镇洋发展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
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关于公司“镇洋转债”承继安排的议案》,同意“镇洋转债”的持有人除有权
根据“镇洋转债”的《募集说明书》持续交易“镇洋转债”、实施转股(并以其
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参与本次交易的换股或选择申报现金选择权),还可在镇洋
发展 A 股股票退市前后,按照以下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置其持有的“镇洋转
债”:
(1)存续的“镇洋转债”由浙江沪杭甬承继,继续作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流通。待浙江沪杭甬 A 股上市后,浙江沪杭甬承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
照 10.37 元/股转换为浙江沪杭甬的 A 股股票(转股价格=“镇洋转债”对镇洋
发展 A 股股票的转股价格 11.20 元/股×[镇洋发展与浙江沪杭甬的 A 股股票换
股比例(1:1.08)]),如镇洋发展、浙江沪杭甬在本次承继前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等影响“镇洋转债”的转股价、镇洋发展与浙江沪杭甬的 A 股股票换股比例
事项的,则承继后的“镇洋转债”的转股价格做相应调整(下同)。除转股价格
外,债券简称、债券代码及《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要素(例如债券期限、票面
利率、转股价格调整方式、向下修正安排、到期赎回安排、有条件赎回安排、
回售安排、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核心要素)均维持不变;
(2)在镇洋发展退市前的“镇洋转债”申报期内(由镇洋发展另行确
定),按照挂钩镇洋发展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的含权价格 117.95 元/张(含
权价格=镇洋发展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 13.21 元/股÷“镇洋转债”转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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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全部或部分转让给镇洋发展的控股股东交通集团。如前述转让前,镇洋发
展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镇洋转债”的转股价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发生变
化时,则前述含权价格将相应调整;
(3)在镇洋发展另行确定的兑付期内,要求镇洋发展按照票面金额加计相
应利息偿付“镇洋转债”;(注:参考“镇洋转债”的《募集说明书》,应计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付息日计至兑付日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365)。
为免疑义,在镇洋发展退市前,如镇洋发展的股价触及《募集说明书》规
定的有条件赎回价格,或存续的“镇洋转债”余额不足 3,000 万元,镇洋发展
有权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实施有条件赎回。
“镇洋转债”的处理安排系本次交易的组成部分,其能否正式实施须以本
次交易方案经浙江沪杭甬、镇洋发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关监管批
准、核准或同意为前提。
除此之外,浙江沪杭甬与镇洋发展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权人
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自行或促使
第三方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在前述法定期限内,
相关债权人未向合并双方主张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相应未予偿还的债务将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由存续公司承继。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内,合并双方均应当并促使其各自控股子公
司:(1)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经营,且不
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2)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
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持续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
(3)制作、整理及保管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各项有关税费。
(1)交割条件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及补充协议生效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于交割日进
行交割。合并双方应于交割日完成合并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义务,签署资产交
割确认文件。
(2)资产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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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交割日起,镇洋发展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与之相关的权利、利益、负债
和义务均由存续公司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享有和承担。镇洋发展同意自交割
日起将协助存续公司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办理镇洋发展全部要式财产(指就
任何财产而言,法律为该等财产权利或与该等财产相关的权利设定或转移规定
了特别程序)由镇洋发展转移至存续公司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名下的变更手
续。如由于变更登记手续等原因而未能履行形式上的移交手续,不影响存续公
司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对上述资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镇洋发展所持子公司的股权归属于存续公司,
并变更登记为存续公司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的子公司。镇洋发展的分公司归
属于存续公司,并变更登记为存续公司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的分公司。
(3)债务承继
除基于相关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主张提前清偿而提前清偿的债务外,合并
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将自本次合并交割日起由存续公司承继。
(4)合同承继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之后,以镇洋发展自身名义签署的一切有效的
合同/协议的,主体变更为存续公司。
(5)资料交接
镇洋发展应当于交割日将其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镇洋
发展的全部印章移交予存续公司。镇洋发展应当自交割日起,向存续公司移交
对其后续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任何及全部文件。
(6)股票过户
浙江沪杭甬应当在换股实施日将作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对价向镇洋发展股
东发行的 A 股股份登记至镇洋发展股东名下。镇洋发展股东自新增股份登记于
其名下之日起,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
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沪杭甬(包括其子公司、分公司)员工的聘用协议
或劳动合同将继续由存续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分公司)履行,镇洋发展(包
括其子公司、分公司)员工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将由存续公司(包括其子公
司、分公司)承担及继续履行。2025 年 12 月 12 日,浙江沪杭甬召开了第八届
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2025 年 12
月 16 日,镇洋发展召开了第二届第三次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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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经合并双方各自股东(大)会批准进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外,合并双方截
至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存续公司的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决议自浙江沪杭甬、镇洋发展股东(大)会、浙江沪
杭甬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果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
监会对本次合并的注册批复文件,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合并完成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
办法》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相关协议
洋发展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换股吸收合并补充协议
(一)》《换股吸收合并补充协议(二)》,上述协议对本次交易的方案、浙江沪
杭甬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镇洋发展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镇洋转债”的
处理方案、合并双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安排、本次交易
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安排、协议的生效及终止、违约责任、协议的转
让、变更、修改、补充、完整协议、可分割性、不可抗力、税费、法律适用和
争议解决、通知、保密和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为
避免任何疑问,该等条件均不得被双方豁免):
(1)本次交易分别获得出席浙江沪杭甬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获得出席镇洋发展股东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4)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5)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如
需);
(6)上交所审核同意浙江沪杭甬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交所主板上
市;
(7)联交所对浙江沪杭甬发布的本次交易相关股东通函无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协议自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并对协议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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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约束力。
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已经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沪杭甬与镇洋发展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换
股吸收合并相关的各项议案。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涉及的镇洋发展员工安置方案。
镇洋发展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镇洋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一)>的议案》《关于<浙江沪
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
易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镇洋转债”处理安排的议案》等与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的各项议案。
镇洋发展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
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
效条件的<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换
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的各项议案。
通过了《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沪杭甬与镇洋发展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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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吸收合并相关的各项议案。
通过了本次交易涉及的浙江沪杭甬职工安置方案。
浙江沪杭甬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镇洋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一)>的议案》《关于补充浙
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方案
的议案》《关于“镇洋转债”处理安排的议案》等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的各项
议案。
浙江沪杭甬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议
案》《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
案》《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本次交易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换股吸收
合并相关的各项议案。
江沪杭甬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暨关联交易预案。
交通集团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召开董事会 2026 年第 1 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浙江沪杭甬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的议案》。
江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26]4 号),原则同意浙江沪
杭甬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重大资产重组整体交易方案。
(二)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尚待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合并尚需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充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股东通函无异议;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原内资股股票上市的审核同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需取
得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取得尚需取得的授权和
批准后,方可依法实施。
五、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度 营 业 收 入 、 2024 年 末 资 产 总 额 和 资 产 净 额 分 别 为 289,912.47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和 资 产 净 额 分 别 为 1,833,415.38 万 元 、 21,750,253.46 万 元 、
资产净额分别系镇洋发展同期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 632.40%、
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构成镇洋发展的
重大资产重组。
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浙江沪杭甬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为交通集团,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本次换股吸收
合并完成后,镇洋发展作为被合并方将注销法人资格,浙江沪杭甬作为存续公
司,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交通集团。因此本次换股吸收
合并不会导致浙江沪杭甬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二)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续公司主要从事高速公路运营、金融、化工等相关业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
根据《重组报告书》和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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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合并双方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发生违反有关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因此,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符合有
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未导致浙江沪杭甬和镇
洋发展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实质上属于受同一主体控制之下的内部整合,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双方的控股股东均为交通集团,交通集团持有本次换股吸收
合并双方的股份比例均已超过 50%,因此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
条规定的豁免申请反垄断申报的情形。因此,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不存在违反有
关反垄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
根据《重组报告书》《换股吸收合并协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系浙江沪杭
甬通过向镇洋发展的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合并
完成后,镇洋发展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存续公司及/或其指定的下
属公司将承继及承接镇洋发展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资质、人员及
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因此,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不涉及外商投资、对外投资,
不存在违反有关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
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5%,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前述社会公众股东不包括:
(1)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根据《重组预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浙
江沪杭甬异议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为交通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香港浙
经、镇洋发展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交通集团,其受让的有效申报行使
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在后续换股吸收合并中参与换股。根据测算,即使所有浙
江沪杭甬异议股东、镇洋发展异议股东均选择有效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现金选
择权,本次合并完成后浙江沪杭甬的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亦不会低于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换股价格以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均价 11.23
元/股为基准,给予 29.83%的溢价率,即 14.58 元/股;浙江沪杭甬本次 A 股发
行价格以兼顾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浙江沪杭甬总体业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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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估值水平等因素确定为
将由交通集团作为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向镇洋发展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
权。现金选择权价格为审议本次交易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的董事会召开前
一交易日镇洋发展股票的收盘价格,即 13.21 元/股。为保护浙江沪杭甬股东利
益,减少本次合并后浙江沪杭甬股价波动对投资者的影响,根据《公司法》及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合并中将赋予浙
江沪杭甬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本次合并将由交通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香港浙
经按照公平价格向浙江沪杭甬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
发行价格、换股价格及换股比例的确定方式充分考虑了合并双方的特点与市场
惯例,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合并双方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次换股吸收
合所涉的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合并双方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及的被合并方镇洋发展的主要资产在相关法律程序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合
并双方办理完毕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主要资产过户将不存在重大实质性的
法律障碍和风险。合并双方将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向债权人发布有关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根据各自
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镇洋
发展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将由接收方承继,相关债
权债务处理合法。对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发行、尚在存续期内的债务
融资工具(合并双方决定予以清偿或在重组报告书公告后发行的除外),浙江沪
杭甬和镇洋发展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该等债务融资工具的持有人会议规则等
规定,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合并相关事项。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已审议通过本次合并事项,同意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解决。因此,镇洋发展的
主要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
处理合法,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发展的业务将有存续公司浙江沪杭甬继续经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有利于浙江
沪杭甬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浙江沪杭甬在合并后主要资产为现
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
定。
规范的运营体系,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浙江沪杭甬的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交通集团,存续公司将继续保持在业务、资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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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且交通集团已就保持存续公司的独立性出具
相关承诺。因此,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
规定。
董事会会议资料等文件,浙江沪杭甬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组织
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浙江沪杭甬仍能
保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构成镇洋发展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
成重组上市。
六、镇洋发展的业务与合规经营
(一)镇洋发展的主营业务
根据镇洋发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镇洋发展的经营
范围为:“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
货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消毒剂销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
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
镇洋发展的主营业务为氯碱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公司的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镇洋发展的主营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验范
围相符。
(二)镇洋发展的业务资质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已经依法取得的主要业务经
营资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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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内容 有效期
号 人
经营方式:不带储存经营(批发无仓储
经营)
许可范围:无存放:碳酸二甲酯、四氯
乙烯、四氯化碳、三氯甲烷、乙酸酐、
盐酸、溴、氢氧化钠、氯乙酸、氯酸
《危险化学 甬市S安经 钠、氯酸钾、氯甲烷、4-氯-2-硝基甲
品经营许可 (2025) 苯、4-氯-2-硝基苯酚、1-氯-2,3-环氧 2028.03.20
发展
证》 0004 丙烷、硫酸、硫磺、4-甲基-2-戊酮、甲
醇钠、甲醇、环氧乙烷、过氧化氢溶液
[8%<含量<27.5]、过氧化氢溶液[含量
>8%]、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烷、
二氯甲烷、1,2-二甲苯、次氯酸钠溶液
[含有效氯>5%]、丙酮、1-丙醇
登记品种:(1)原(辅)料:过氧新癸
酸 枯 酯 [ 含 量 ≤ 77%, 含 B 型 稀 释 剂 ≥
化铁、天然气[富含甲烷的]、1,4-苯二
酚、浓硫酸、叔丁基过氧新癸酸酯[含量
≤77%]、丙烯、氯、乙烯、氯化氢[无
水]、甲醇、氨溶液[含氨>10%]、丙酮、
臭氧、柴油;
发展 品登记证》 80 烯[稳定的]、1,2-二氯乙烷; 2028.09.23
(3)产品:氯化氢、氯乙烯[稳定的]、
副产盐酸、氢、氯、二异丁基酮、盐
酸、硫酸、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
异丁基酮:异己酮、KB-3(甲基正戊基
酮的高沸酮和羟基酮混合物)、1-氯-2,3-
环氧丙烷、异丙醇、氢氧化钠溶液[含量
≥50%]
生产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
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 655 号
年产: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其中
( 折 百 ) 、 液 氯 30.68 万 吨 、 盐 酸 6 万
(ZJ) 吨、氢气 8750 吨、次氯酸钠溶液(含有
WH安许 效氯≥10%)20 万吨、硫酸(75%)9080
证字 吨、甲基异丁基酮 1.925 万吨、环氧氯丙 2028.06.05
发展 许可证》
〔2025〕- 烷 4 万吨、1、2-二氯乙烷(中间产品)
B-1428 48 万 吨 、 氯 乙 烯 ( 中 间 产 品 ) 28.06 万
吨、氯乙烯 2 万吨。
年副产:盐酸(≥31%)12.18 万吨、盐
酸(≥20%)4.65 万吨、二异丁基酮 492
吨、KB-3(甲基正戊基酮的高沸酮和羟
基酮混合物)544 吨、异丙醇 750 吨。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危险化学品
发展 标准化证 Ⅱ 202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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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持有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内容 有效期
号 人
书》 202400005
《非药品类 品种类别:第三类
镇洋 易制毒化学 生 产 品 种 、 生 产 量 ( 吨 / 年 ): 盐 酸 2025.06.06-
发展 品生产备案 (187400吨/年)、硫酸(9080吨/年) 2028.06.05
证明》 主要流向:浙江省宁波市
产品名称:
一、氯碱
(1)高纯氢氧化钠
《全国工业 (浙) (2)工业用液氯
产品生产许 XK13-008- (3)高纯盐酸
发展 2027.03.28
可证》 00070 (4)副产盐酸
(5)次氯酸钠
二、工业气体
(1)工业氢
浙卫消证
《消毒产品 生产方式:生产
生产企业卫 生产项目:消毒剂
发展 (2020) 2028.02.09
生许可证》 生产类别:液体消毒剂
第0026号
产品名称:正扬牌A-IV型次氯酸钠溶液
产品类别:化学处理剂
产品规格或型号:4.65%-5%
《浙江省国
浙(04) 审批结论:经审核,该产品符合《生活
产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
发展 (2024) 定,现予批准。 2028.01.01
产品卫生许
第0006号 产品说明:正扬牌A-IV型次氯酸钠溶
可批件》
液,卫生质量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
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2001)的要求。
产品名称:正扬牌次氯酸钠溶液
产品类别:化学处理剂
《浙江省国 产品规格或型号:10%-13%
浙(04)
产涉及饮用 审批结论:经审核,该产品符合《生活
水卫生安全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发展 (2021) 2029.09.08
产品卫生许 定,现予批准。
第0514号
可批件》 产品说明:正扬牌次氯酸钠溶液,卫生
质量符合《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
安全评价规范》(2001)的要求。
《中华人民
经审查,获准从事下列类型气瓶的检
共和国特种 有效期至
设备检验检 2025.12.22
发展 0-2025 焊接气瓶定期检验,备注为钢质焊接气
测机构核准 (注)
瓶(限介质液氯、自检机构)
证》
《中华人民 经审查,获准从事以下品种和介质的移
共和国移动 动式压力容器:设备品种为罐式集装
发展 7-2029 2029.02.27
式压力容器 箱,充装介质类别为低压液化气体,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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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内容 有效期
号 人
充装许可 装介质名称为液氯。
证》
《中华人民 经审查,获准从事以下品种和介质的气
发展 充装许可 5-2026 装介质类别为低压液化气体,充装介质 2026.12.12
证》 名称为液氯。
食品类别:食品添加剂
发展 许可证》 21106552 2029.10.20
经营者名称: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食堂
主体业态: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机关企
发展 许可证》 0138391 2027.09.26
事业单位食堂)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单位名称: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
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沈曙光
镇洋 《排污许可 2025.04.07-
发展 证》 2030.04.06
行业类别:基础化学原料制,锅炉,初
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兹证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环境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24001-2016/ISO
《环境管理 14001:2015;
体系认证证 认证范围:液碱、液氯、高纯盐酸、次
发展 94R5M 2027.09.09
书》 氯 酸 钠 ( 含 涉 水 次 氯 酸 钠 )、 氯 化 石
蜡、甲基异丁基酮、环氧氯丙烷、聚氯
乙烯的制造和销售服务
兹证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质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19001-2016/ISO
《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证
发展 296R5M 氯 酸 钠 ( 含 涉 水 次 氯 酸 钠 )、 氯 化 石 2027.09.09
书》
蜡、甲基异丁基酮、环氧氯丙烷、聚氯
乙烯的制造和销售服务(8.3条款不适
用)
兹证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 45001-
《职业健康
认证范围:液碱、液氯、高纯盐酸、次
发展 系认证证 02R5M 2027.09.09
氯 酸 钠 ( 含 涉 水 次 氯 酸 钠 )、 氯 化 石
书》
蜡、甲基异丁基酮、环氧氯丙烷、聚氯
乙烯的制造和销售服务
发展 合规管理体 13R2M 产 权 合 规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标 准 : GB/T 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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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内容 有效期
号 人
系认证证 29490-2023
书》 通过认证范围:氢氧化钠溶液、高纯
氢、甲基异丁基酮(MIBK)、二异丁基酮
(DIBK)、液氯、氯化石蜡、次氯酸钠
溶液、盐酸、环氧氯丙烷(ECH) 、氯化
钙 溶 液 、 聚 氯 乙 烯 (PVC) 的 研 发 、 生
产、销售、上述过程相关采购的知识产
权管理。
兹证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立
的管理体系符合:GB/T 23331-2020/ISO
《能源管理 11723EN 50001:2018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
体系认证证 MS00001- 南;
发展 2026.02.06
书》 02R0M 认证范围: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的 离 子 膜 烧 碱 、 氯 化 石 蜡 、 MIBK 、
ECH的生产相关的能源管理活动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海关备案 913302117685197585
发展 备案证明》 330293130
所在地海关:镇海海关
经营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经营方式:不带储存经营
许可范围:盐酸、正磷酸、氢氧化钠、
氢氧化钾、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
烯腈[稳定的]、硫酸二甲酯、氢、环氧
乙烷、氨、丙酮、1,1-二氯乙烷、1,2-二
《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
化工 02301025 4-甲基-2-戊酮、乙酸正丁酯、乙酸异丁 2026.08.23
证》
酯、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
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N,N-二甲基
甲酰胺、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四
氯化碳、溴乙烷、硝酸、硫酸、溴、氯
化亚砜、乙酸[含量>80%]、乙酸酐、
甲醛溶液、二氯甲烷。
《非药品类 品种类别:第二类
高翔 易制毒化学 经 营 品 种 、 销 售 量 ( 吨 / 年 ): 乙 酸 酐 2023.08.24-
化工 品经营备案 1000吨/年 2026.08.23
证明》 主要流向:浙江省内
《非药品类 品种类别:第三类
高翔 易制毒化学 经营品种、销售量(吨/年):盐酸20000 2023.08.24-
化工 品经营备案 吨/年、丙酮1000吨/年、硫酸1000吨/年 2026.08.23
证明》 主要流向:浙江省内
注:根据镇洋发展 2025 年 12 月 3 日与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液氯钢质焊接
气瓶定期检验合同》,镇洋发展已将液氯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委托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
司进行,因此该证书到期后不再续期。
本所律师认为,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已经获得了需要的资质
及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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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洋发展的税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镇洋发展审计报告》、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的《
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所适
用的税种、税率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镇洋发展的环境保护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本
所律师对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浙江政务服务网网站的查询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未受到环保行政处
罚。
(五)镇洋发展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
告期内,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镇洋发展的安全生产
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产量生产经营的情形。镇洋发展所在地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镇洋发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期间,未发生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也未因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
事件受到行政处罚,确认镇洋发展 2023 年以来虽然存在部分超出安全生产许可
证核定产量生产经营的情形,但各产品年产量均在装置设计能力范围之内,宁
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对镇洋发展的前述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镇洋发展的主营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
验范围相符,且具备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资质及许可。
七、镇洋发展的主要财产
(一)镇洋发展的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镇洋发展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
为众利化工,一家控股子公司为高翔化工,具体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镇洋发展持有众利化工 100%的股权。
众利化工目前持有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8 月 6 日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11255991133J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
下:
名称:宁波市镇海众利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镇海区后海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况
注册资本:472 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1996 年 1 月 9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
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
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非食用植物油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众利化工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兼经理为李况,财务负责
人陈玉姣。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众利化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472 100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镇洋发展持有高翔化工 60%的股权。
高翔化工目前持有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072525169L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台州市高翔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 106 号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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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石艳春
注册资本:500 万元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0 年 11 月 7 日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批发、零售(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有效许
可证经营);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翔化工现任董事长为石艳春,董事为包彦芬、阮梦
蝶、董雁伟、张文娟,经理为包彦芬,财务负责人为马春娟。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高翔化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 100
(二)镇洋发展的土地和房产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
下:
使用权
序 使用 使用权面 他项权
权证号 坐落 类型 用途 终止日
号 权人 积(m2) 利
期
镇国用 2045 年
众利 镇海城关 工业
化工 后海塘 用地
镇国用 镇海城关 2047 年
众利 工业
化工 用地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如下:
房屋建筑 建设用地
序 权利 权利性 土地使用权 他项
权证号 坐落 用途 面积 使用权终
号 人 质 面积(㎡) 权利
(㎡) 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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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2025)宁 宁波石化经
工业用 2054 年
镇洋 波市(镇海) 济技术开发 出让/自 已抵
发展 不动产权第 区海天中路 建房 押
变电所 日
浙(2025)宁 宁波石化经
工业用 2059 年
镇洋 波市(镇海) 济技术开发 出让/自 已抵
发展 不动产权第 区海天中路 建房 押
用房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镇洋发展约有 1,601.40 平方米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证书,主要用途为设备房、外协仓库、外协办公室、检维修预制间等。上述未
办产权证书的房屋面积占镇洋发展全部房屋面积的 2.24%,比重较小,对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出具《证明》,确认镇洋发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在
镇海区行政区域内未因违反自然资源方面(土地、矿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
出具《证明》,确认镇洋发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期间在浙
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办案系统、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上无相关处罚记
录。此外,镇洋发展控股股东交通集团已就镇洋发展的上述瑕疵房产事项出具
承诺:“若因上述瑕疵而导致本次交易后浙江沪杭甬、镇洋发展及/或其控股子
公司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或因此承受直接及/或间接损失、承担赔偿或经济补偿
责任,则本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并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浙江沪杭甬、镇洋发展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不受该等问题的影响”。因此,上述房产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不会对镇洋发
展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构成重大法律障
碍。
(三)镇洋发展的知识产权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如下:
商标注册 取得
序号 商标所有人 注册商标 类别 注册有效期 注册地
号 方式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原始
取得
本所律师认为,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注册商标。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如下:
(1)国内授权专利
序 专利 专利权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期限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镇洋 阻燃 ACS/PVC 塑料合金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及其制造方法 起二十年 取得
一种阻燃高抗冲型丙烯腈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的连续本体制备方法
镇洋 芳香烃-不饱和腈-环烯烃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耐热共聚物的制备方法 起二十年 取得
芳香烃-不饱和腈-N-取代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共聚物的制备方法
一种丙烯腈-三元乙丙橡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体制备方法
镇洋 一种挤出级阻燃 ACS 树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脂及其制备方法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一种玻璃纤维增强苯乙烯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合物
丙烯酸酯-氯化聚乙烯橡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体聚合方法
一种玻璃纤维增强苯乙烯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胺-环烯烃共聚物组合物
镇洋 一种无卤阻燃 ACS/PC 合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金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一种甲基异丁基酮的生产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工艺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专利 专利权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期限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一种制备二异丁基酮的方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法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一种甘油氯化制备二氯丙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醇的方法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一种氯化石蜡副产盐酸的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生产系统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一种甲基异丁基酮联产二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异丁基酮的生产工艺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一种二氯丙醇生产环氧氯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丙烷的系统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一种氯化石蜡尾气净化装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置、工艺及其应用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一种氯代脂肪酸甲酯的连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续生产装置和工艺 起二十年 取得
一种丙酮一步法合成甲基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法
镇洋 一种液氯钢瓶自动充装装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置及方法 起二十年 取得
一种甘油加氢制备 1,3-
镇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起二十年 取得
方法
镇洋 一种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和工艺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一种氯代增塑剂高效连续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化脱酸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一种离子膜烧碱盐水一次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精制除去硅铝的方法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一种分离回收 MIBK 轻组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分塔采出料的工艺 起二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专利 专利权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期限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化盐池用化盐水加热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系统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空压站用的精密过滤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器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能够阻挡浮盐的化盐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池 起十年 取得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专利 专利权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期限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安装在反应罐内的进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料管机构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脱氯真空泵机组的汽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水分离器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脱氯塔的淡盐水进口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管结构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过滤盐水贮槽的排液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管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氯化石蜡尾气净化装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置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次氯酸钠溶液自动配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制和充装装置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氯代脂肪酸甲酯的连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续生产装置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液氯钢瓶自动充装装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置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离子膜电解槽配套锁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紧装置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专利 专利权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期限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发展 型 装置的甘油氯化单元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用于环氧氯丙烷生产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装置的二氯丙醇精制单元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用于环氧氯丙烷生产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装置的二氯丙醇皂化单元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进液分布装置以及降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膜反应器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用于分离回收 MIBK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轻组分塔采出料的装置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盐酸储槽尾气回收处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理装置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 ECH 精馏塔釜液回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收装置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氯碱工业高纯度氢气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提纯系统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新型高效的氯代增塑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剂连续脱气装置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氯代增塑剂酸值在线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检测系统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应用于氯碱罐区的酸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性尾气吸收装置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高效的焚烧炉副产盐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酸净化系统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石墨塔接液盘及石墨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塔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碱渣中和反应釜的耐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酸碱耐磨储罐底板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处理管道内气压正压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的安全系统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次钠降膜反应器冲洗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装置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 ECH 精馏轻组分废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液的回收系统 起十年 取得
镇洋 实用新 一种具有酸碱性调节功能 自申请日 原始
发展 型 的氯碱装置氢气洗涤系统 起十年 取得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国际授权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一种氯化石
蜡生产工艺
本所律师认为,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国内和国际专利
权。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如下:
序 首次发表 取得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名称 权利证书号
号 日期 方式
镇洋实时数据采 软著登字第 原始
集系统 9863146 号 取得
镇洋物流一体化 软著登字第 原始
系统 9863540 号 取得
镇洋数字化统一 软著登字第 原始
管理平台系统 9863752 号 取得
软著登字第 原始
软著登字第 原始
流量计与地磅对
软著登字第 原始
程序软件
软著登字第 原始
设备全生命周期 软著登字第 原始
管理系统 14582727 号 取得
软著登字第 原始
本所律师认为,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软件著作权。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作品著作权如下: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作品名称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国作登字-2023-F- 镇洋·品牌设计
国作登字-2024-F- 镇洋发展 LOGO
本所律师认为,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作品著作权。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如下:
序号 域名所有人 域名网站 ICP 备案/许可证号 到期日期
本所律师认为,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域名。
(四)镇洋发展的不动产租赁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作为承租人正在履行中的不
动产租赁合同如下:
租赁面积
序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物业 租金 (平方 租赁期限
号
米)
宁波时利 慈溪市龙山镇 0.9 元/平方米/
限公司 号仓库 平方米/天
宁波市浩
骆驼盛兴路
腾房屋租 2025.04.01-
赁有限公 2026.03.31
寓 32 间
司
宁波市镇海区
宁波瑞佳
慈海南路 2218 2025.07.01-
号瑞佳公寓 32 2026.06.30
有限公司
间
市府大道 106-
业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镇洋发展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在本次
交易获得所需的全部批准和授权且在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履行的情况下,存续公
司承继镇洋发展的主要资产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处理
经核查,镇洋发展的金融债务、重大非金融债务、债务融资工具、签订的
重大合同均系公司在经营中发生,就该等债务,镇洋发展与债权人、合同相对
方没有重大争议。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换股吸收合并协议》,浙江沪杭甬与镇洋发展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履行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
的要求自行或促使第三方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在
前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向合并双方主张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相应
未予偿还的债务将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由存续公司承继。
(1)根据《重组报告书》《镇洋发展审计报告》及镇洋发展出具的说明,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镇洋发展存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债务以及
非金融债务。
未偿还的金融债务所涉及的金融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函,同意本次交易并且不会
要求镇洋发展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浙江沪杭甬提供担保。
的尚未偿还的非金融债务所涉及的非金融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函,该等同意函均
不会要求镇洋发展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浙江沪杭甬提供担保。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镇洋发展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不会要求镇洋发展提前清偿债务或要
求浙江沪杭甬提供担保的非金融债务占镇洋发展截至报告期末总资产比重较低
,不会对镇洋发展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2026 年 1 月 28 日,镇洋发展召开“镇洋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镇洋转债”承继安排的
议案》,“镇洋转债”的持有人除有权根据《募集说明书》持续交易债券、实施
转股(并以其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参与本次交易的换股或选择申报现金选择权
),还可以在镇洋发展 A 股股票退市前后,按照以下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置
其持有的“镇洋转债”:1)存续的“镇洋转债”由浙江沪杭甬承继,继续作为可
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流通。待浙江沪杭甬 A 股上市后,浙江沪杭甬承继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可以按照 10.37 元/股转换为浙江沪杭甬的 A 股股票(转股价格=“镇
洋转债”对镇洋发展 A 股股票的转股价格 11.20 元/股×[镇洋发展与浙江沪杭甬
的 A 股股票换股比例(1:1.08)]),如镇洋发展、浙江沪杭甬在本次承继前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等影响“镇洋转债”转股价、镇洋发展与浙江沪杭甬的 A 股
股票换股比例事项的,则承继后的“镇洋转债”的转股价格做相应调整(下同
)。除转股价格外,债券简称、债券代码及《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要素(例如
债券期限、票面利率、转股价格调整方式、向下修正安排、到期赎回安排、有
条件赎回安排、回售安排、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核心要素)均维持不变;2)在镇
洋发展退市前的“镇洋转债”申报期内(由镇洋发展另行确定),按照挂钩镇
洋发展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的含权价格 117.95 元/张(含权价格=镇洋发展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 13.21 元/股÷“镇洋转债”转股价 11.2 元/股×100 元/
张),“镇洋转债”的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剩余“镇洋转债”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镇洋发展的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如前述转让前,镇洋发
展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镇洋转债”的转股价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发生
变化时,则前述含权价格将相应调整;3)在镇洋发展另行确定的兑付期内,要
求镇洋发展按照票面金额加计相应利息偿付“镇洋转债”;(注:参考“镇洋
转债”的《募集说明书》,应计利息=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
面总金额×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付息日计至兑付日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365)。
为免疑义,在镇洋发展退市前,如镇洋发展的股价触及《募集说明书》规
定的有条件赎回价格,或存续的“镇洋转债”余额不足 3,000 万元,镇洋发展
有权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实施有条件赎回。
“镇洋转债”的承继安排系本次交易的组成部分,其能否正式实施须以本
次交易方案经浙江沪杭甬、镇洋发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关监管批
准、核准或同意为前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镇洋发展对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处理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九、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浙江沪杭甬、被合并方镇洋发展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均为交通集团。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浙江沪杭甬与镇洋发展的关联交易。
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镇洋发展的关联董事已在为本次交易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上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就有关议案形成会议决议。
在镇洋发展的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有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镇洋发展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浙江沪
杭甬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将承继或承接镇洋发展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
合同、资质、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因此,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
浙江沪杭甬与镇洋发展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不再存在。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对镇洋发展与交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浙江沪杭
甬及其子公司除外)之间尚在履行中的关联交易无重大影响,浙江沪杭甬及/或
其指定的下属公司将按照届时已签署的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协议继续依法履行
相关权利义务。
为确保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独立性不受损害,充分保护存续公司以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合并双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
通集团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
本公司承诺持续规范与浙江沪杭甬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2)对于本
公司因持续经营以及其他合理原因而与浙江沪杭甬及其下属企业所发生的必要
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公司
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按照浙江沪杭甬的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批准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浙
江沪杭甬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公司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
条件与浙江沪杭甬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也不会利用控制地位从事任何损害
浙江沪杭甬及浙江沪杭甬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4)本公司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沪杭甬的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联
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公司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浙江沪
杭甬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浙江沪杭甬违规向本公司提
供任何形式的担保。(5)本公司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同样适用于本公司
的下属企业(浙江沪杭甬及其下属企业除外),本公司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督
促本公司的下属企业规范与浙江沪杭甬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浙江沪杭甬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浙江沪杭甬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二)同业竞争
证券综合业务,被合并方镇洋发展主要从事氯碱相关产品的生产、研发与销售
业务。合并双方未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浙江沪杭甬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不
会新增同业竞争。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委托浙江沪杭甬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因此浙江沪杭甬与交通集团在高速
公路运营业务方面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此外,交通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确定体系内的高速公路业务由浙江沪杭甬负责整合。对于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不包括浙江沪杭甬及其附属企业
,下同)持有的与浙江沪杭甬主营业务存在业务重合的高速公路资产(“存续
高速公路”),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内,由浙江沪杭甬从其自身
和投资者利益出发,如有意收购存续高速公路的,则本公司应在符合届时相关
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委托经营、委托管理
、资产重组以及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潜在
业务重合问题;
(2)如未来业务整合过程中涉及拟将存续高速公路注入浙江沪杭甬的,相
关资产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产上市条件以及所适
用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等程序;
(3)如未来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因投资建设或经营新的高速公路、对外投
资或收购其他公司等与浙江沪杭甬及其附属企业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则本
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将通过采取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转让、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等)加以解决,且给予浙江沪杭甬选择
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4)本公司承诺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和对浙江沪杭甬的实际控制能力,
损害浙江沪杭甬以及浙江沪杭甬其他股东的权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合并双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交通集团关
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为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浙江沪杭甬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浙江沪杭甬及其子公司除外)新增同业竞争问
题。
十、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职工安置
根据《重组预案》《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换股吸
收合并完成后,镇洋发展将注销法人资格,其现有的全体员工将由浙江沪杭甬
(包括其子公司、分公司)全部接收,该等员工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由浙江
沪杭甬(包括其子公司、分公司)继续履行,镇洋发展作为其现有员工的雇主
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自交割日起由浙江沪杭甬(包括其子公司、分公司)享有
和承担。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镇洋发展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镇洋
发展员工安置方案。浙江沪杭甬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换股吸
收合并涉及的浙江沪杭甬员工安置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一、镇洋发展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根据镇洋发展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zxgk.court.gov.cn)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均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指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镇洋发展及其子公司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二、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信息披露与内幕信息管理
(一)信息披露
根据镇洋发展的公开信息披露内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镇洋发展已按照《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如下信息披露:
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交通集团拟筹划浙江沪杭甬与镇洋发展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经镇洋发展申请,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开市起停牌。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过《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
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
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的各项议案,并于 2025 年 9 月 3 日进行了公告。
性风险提示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9 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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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开市起复牌。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2025-065、2025-071、2025-074、2026-007)
。
通过《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镇洋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一)>的议案》《关于<浙江沪
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
易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的各项议案,
并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进行了公告。
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的各项议案,并将依法披露有关公告和
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镇洋发展就本次换股吸
收合并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管理
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明确了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2025 年 10 月 29 日,镇洋发展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对该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
订。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镇洋发展严格按照《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与相关方对本次交易事宜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
措施,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防止内幕信
息泄露,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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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洋发展将于《重组报告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 6 个月至本
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之草案披露期间买卖股票记录的查询申请,并在查询
完毕后补充披露查询结果。本所律师将于查询结果出具后就相关方在核查期间
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镇洋发展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内幕
消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本次交易期间严格遵守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十三、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中介机构及其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境内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资质情
况如下:
中介机构 名称 资质情况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
合并方财务顾问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349137)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
被合并方独立财务顾
问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9246347A)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
合并方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8675X)
已办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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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31330000727193384W)
被合并方法律顾问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已办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律师事务所
备案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并方、被合并方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统一社会
计机构 普通合伙) 信用代码:913300005793421213)
已办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
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交易的中国境内证券服务机构具有为本次交易提
供证券服务的资格。
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日均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法律、法规的规定。
议自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并对协议双方有约束力。
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取得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后,方可依法实施
。
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资质及许可。
批准和授权且在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履行的情况下,存续公司承继镇洋发展的主
要资产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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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利益的情形;合并双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交通集团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为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浙江沪杭甬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企业(浙江沪杭甬及其子公司除外)新增同业竞争问题。
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理制度,在本次交易期间严格遵守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必
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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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徐伟民______________
章佳平_____________
童碧君_____________